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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关于发放2020年4月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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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关于发放20204月价格

临时补贴的通知


县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清远市发展改革局等6部门关于发放2020年4月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要求。我局拟定了《关于审定〈启动联动机制发放连南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2020年4月)方案〉的请示》,经报县政府审批,现就2020年4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补贴最低标准:按照《清远市发展改革局等6部门关于继续发放2020年4月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的规定,我县2020年4月城镇(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164元/人·月;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118元/人·月。我县发放人数、标准和金额详见《2020年4月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其他事宜按照清府办〔2016〕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关于请报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的函》(清发改价格函[2019]43号)文件要求,请于每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结束后7日内向县经促局报送有关情况,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市发改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2020年6月1日


附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连南县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2020年3月)的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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