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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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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某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20243月20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30元、罚款1000元。

  2023年8月29日,本局收到市民投诉称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蚊香,货架上标价9.9元,但结账时收取了11.8元,市民向商家反映,但商家没有退回差价。2023年9月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场核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超市入口左数第二排货架最上层摆放有市民所投诉商品“宝力杀蚊香4+1(桶装清香型)”,商品标价签标示该商品的零售价为11.8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工作表1》,表头显示:《****超市 商品销售流水打印》,日期:2023-06-09到2023-09-01,品名:宝力杀蚊香4+1(桶装清香型)内容显示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8月28日期间,当事人对涉案商品设置的标签标示零售单价均为9.9元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8日、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22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27日以11.6元/桶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涉案商品,在标价9.9元/每桶之外加收1.7元/桶,合计销售数量7桶,加收总价为11.9元;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8日、2023年8月2日、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28日以11.8元/桶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涉案商品,在标价9.9元/每桶之外加收1.9元/桶,合计销售数量6桶,加收总价为1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商品与服务时,理应确保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对位,确保价格标签规范。本案的查处,可促使其他商家遵守价格法规,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同时,让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知道商品的价格,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费用,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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