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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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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727日)

  一、这次新版定价目录最突出的亮点是什么?

  这次新版广东省定价目录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这一要求,以加快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为核心,立足市场取向、问题导向和实践需要,突出有四个亮点:

  一是放开价格力度大。新版定价目录,政府定价范围只保留1265个定价项目,不再保留重要储备物资、农产品、国家专营部分商品及特殊商品、部分化肥、军品、邮政电信基本业务、保证金等7大类定价项目,并在去年以来已放开取消下放75项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新版定价目录的实施,再稳步放开取消下放62项具体价格,较现行定价目录减少66%,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形成。

  二是下放事项数量多。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要求,新版定价目录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地定价权限,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定价事项,一律下放市县管理。据统计,新版定价目录授权地方管理的定价事项达30项,包括公办幼儿园收费、道路客运旅客票价、景区门票、城市交通价格等等,数量将近全部定价项目的一半,将有效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价格管理更加贴近实际、便于操作,实现提速增效。

  三是列管价格要求严。作为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权力清单,新版定价目录明确规定了只有列入中央和省定价目录的定价事项,政府才可以实行价格管制;凡没有列入目录的,经营者均可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价格,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定价权。

  四是定价权力更规范。针对过去政府定价界限模糊,特别是个别定价项目包含的细项多,底数不清、范围宽泛的情况,新版定价目录改变了过去主要通过定价内容、备注、表注等方式予以说明的办法,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直接列明具体项目和详细范围,使定价权力的清单更加明晰、准确、规范、透明。特别是中介服务收费,现行定价目录的定价范围只是模糊表述为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一项里面就包含了50多个细项。这次经过全面的梳理,不但数量大幅减少为15项,而且每一项均以单列的形式进入目录,并有详细的定价内容和范围,使定价权力更加规范透明。

  二、新版定价目录,主要有哪些变化?哪些项目是承接国家下放的?哪些是新列入的?哪些是下放地方管理?哪些是移交给其他部门管理?

  围绕加快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新版广东省定价目录大力简政放权、严控政府定价范围,仅保留1265个定价项目,具体定价项目较2002版定价目录缩减66%。在列管的65个项目中:

  承接国家下放的定价项目有5项:1.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2.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3.司法鉴定服务收费;4.公证服务收费;5.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传统旅客列车的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和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等特殊货物运价率。这些项目原来都是由国家发改委管理,此次下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新列入的定价项目有5项:1.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交易服务费;3.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4.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5.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地方政府管理的定价项目有30项:包括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道路客运旅客票价、城市交通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殡葬用品及服务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等。

  移交给其他部门管理的有1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管理。

  此外,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等3项由于不具备价格属性,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同时,鉴于这些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转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三、近年来我省放开了哪些价格?随着新版定价目录的出台将放开哪些价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我省一直在积极推进市场取向的价格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特别是去年以来,我们抓住价格低位运行的有利时机,以修订广东省定价目录为抓手,大幅减少政府定价项目和范围,先后放开取消下放了75项具体价格,涉及电信、交通、教育、医药、房地产、农产品、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加快形成。

  这次结合新版定价目录出台实施,将进一步放开58项价格,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为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激发创新活力,放开重要商品领域7个政府定价项目。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甘蔗(糖料蔗)收购价、车用燃气销售价格等。

  二是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运行效率,放开公共事业领域16个政府定价项目。如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及客货运输杂项作业收费、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省属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等。

  三是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放开公共服务领域12个政府定价项目。如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价格、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收费,以及逐步放开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收费等。

  四是为扩大市场开放、加快服务业发展,放开重要服务领域23个政府定价项目。如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人才市场收费、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等。

  与此同时,对不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定价事项,如利用城建档案收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收费等3项收费适时取消,更好地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食盐零售价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非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民办高中教育收费、民办初中和小学教育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产品价格和技术维护费等,并不是立即放开,而是要视相关改革推进情况、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改进程,分步适时放开,有的还需要在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才放开。当然,在放开前仍须按现行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市场化价格改革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今后,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体制机制的完善、市场垄断的打破、竞争体系的形成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将进一步放开取消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现所有形成有效竞争的价格全部由市场调节,加快形成完善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四、放开价格是否会对当前价格总水平产生较大影响?

  客观来看,部分长期政府管制的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后,个别领域可能会出现价格上涨,短期内有一个向价值规律合理回归的过程。但长远来说,随着价格关系的逐步理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市场供需趋于平衡,价格将会逐步恢复平稳,进入更加反映市场供求、围绕价值波动的健康区间。

  从改革目的看,以往的价格改革主要因为商品供应不足,通过放开、提高价格来吸引投资者,实现供需平衡。这类价格改革常常会推高物价指数。而本轮价格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对具备竞争条件的领域放开价格;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领域部分放开价格,是有条件地放,不但不会引起价格上涨,还可以通过竞争实现物美价廉。

  从宏观环境看,当前CPIPPI都处于低位,1-6月全国和我省CPI仅上涨1.3%1.2%PPI更是持续在负区间运行,且当前我国商品供应充足,流通也较为畅顺,并不具备诱发全面涨价的因素。相反,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利用价格低位运行的有利时机,适时推动价格改革,加快放开价格,能够释放价格信号,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有助于缓解通缩风险,提振市场活力。

  从方式方法看,这次定价目录放开的价格事项,都是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而提出的,大部分都是已经形成有效市场竞争或具体市场竞争条件的价格,并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抓好一项的要求稳步放开,不会对市场产生太大影响。

  从配套措施看,放开价格并不等于放任价格,对于这些放开价格的领域,我们将完善配套监管措施,通过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等,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持价格水平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对于政府列管的定价事项今后将如何管好管到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这些确需由政府管理的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今后我们将按照加快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要求,充分尊重市场价值规律,加快引入竞争机制,以更好地适应市场供求关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做到管细、管好、管到位。

  一是改变管理模式。从过去主要管理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逐步向主要建立价格形成机制、制定作价规则转变;更多地通过标杆价格、上限价格等方式,改变对单一商品和服务的具体定价,实现建立一项机制,规范一个行业价格。

  二是创新管理方法。更多地运用模拟市场定价,区分基本非基本存量增量以及差别价格、阶梯价格、联动机制等方法,使政府制定价格既体现保基本、保民生的原则,又更加符合市场规律。

  三是完善定价规则。加强成本监审,加快建立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规则,约束和控制成本不合理上升。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集体审议、政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价格决策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确保定价权在阳光下运行,提升政府定价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科学化水平。

  六、对于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后续如何监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并不意味着政府退出不作为,而是政府和市场各就其位。这除了要求最大限度简政放权,减少不当干预外,更重要的是在的同时,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调控,实现的双轮驱动。对于放开取消价格的领域,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依照《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放开价格后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一旦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价格异动。

  二是健全价格行为规则。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商品和服务,在放开价格的同时,制定配套的具体监管办法,完善经营者定调价规则和程序,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

  三是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加大明码标价实施力度,对于放开的价格要求必须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强化价格信用监管。推进市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逐步推进违法信息公开、共享和联网等一系列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对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公开曝光,让价格违法经营者得到应有惩戒,切实发挥信用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五是加大价格检查力度。围绕放开价格的领域,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加大价格反垄断工作力度,着力整治各类利用垄断地位扭曲市场,影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七、为什么放开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放开后怎样监管?

  按照2002版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管理与否。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主体逐渐增多,加上上游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已逐步由市场形成,我省深圳、韶关、潮州等地已陆续放开了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从放开价格后市场运行情况看,价格基本平稳,与其他实行市场指导价管理的地区相比,并未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考虑到目前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主体较多、竞争日趋充分的实际,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已具备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条件。

  然而,放开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并不等于放任价格,今后,价格主管部门将由直接制定价格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通过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等配套监管措施,保持价格水平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八、新版定价目录,纳入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哪些?为什么要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工作?

  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目前,我省仅对进入我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近年来,社会上对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过多、过滥、过贵等问题反映较强烈。上述问题的存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教辅材料价格以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缺乏必要的指导约束。鉴于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早在2012年就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将教辅材料价格调整为政府指导价。20156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将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下放给省级价格部门管理。为了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价格、新闻出版、教育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教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和监管机制,维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九、为什么放开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结合新版定价目录的出台实施,这次将放开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客观、理性地看待。

  从客观情势看,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缓解停车难矛盾是大势所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放开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

  从放开条件看,商业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为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属于非刚性需求,群众出行可以有多种选择、替代性强,其经营基本实现市场化运作,具备了放开价格的条件;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逐渐规范化,随着停车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近年《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界定,且强调无论是出租还是出售均应首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相应的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或使用人与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政府不宜直接干预。

  从政策效果看,在一些供需矛盾突出的地方,放开后短期内可能有一个向价值规律合理回归的过程;但从长远看,放开价格管制,可以有效释放价格信号,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合理调节需求,缓解停车难矛盾。特别是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通过放开价格可以形成倒逼机制,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比质比价,选聘服务质量更好、收费标准更合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从而迫使停车服务收费主体更加注重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协调,促进形成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从市场监管看,价格放开后,企业提高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也会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过半),因此对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企业调整收费标准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加强价格监测、加大价格检查力度、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健全服务标准规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从发展方向看,目前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正在研究促进停车设施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如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同时还将进一步缩小政府管理停车设施范围,加大推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力度,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停车设施健康发展,尽最大努力缓解停车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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