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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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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精神,以及《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号)、《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要求,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方式主动实现就业,现就有关申报社保补贴等有关补贴的事项通知如下:

  • 补贴项目

(一)社保补贴。

1.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申请应附材料。

(1)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① 用人单位申请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a.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b.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c.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d.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e.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f.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g.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h.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i.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表、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a.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b.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c.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d.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e.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f.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g.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二)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2.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二、申报时间

每年按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定于:

1、上半年度补贴:当年6月20日—7月10日内申报;

2、下半年度补贴:当年12月10日—31日内申报;

3、如申报最后日期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申报。

4、2015年上半年度申报时间:2015年6月29日—7月10日。

三、办理程序

1、符合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人员,到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当地镇(居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领取申请表;

2、准备相关材料后到当地村(居委会)进行初审;

3、在申请期内到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县政府行政服务大楼一楼人社局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4、待审核结束后(当年7月20—30日;次年2月10—20日),到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三江片)或寨岗镇居民委员会(寨岗片)签名确认。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或个人银行基本账户。

四、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或八楼;联系人:吴烈军;联系电话:8668809,8661610。寨岗镇联系人:杨玉环,联系电话:8472157。

请各有关单位、人员按有关要求上报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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