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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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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某理发店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2023年4月,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寨岗镇某理发店销售过效期的“MOMENTUM PIUR HUMME气势男用香水”2盒;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文件等。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0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某美容工作室经营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三江镇某美容工作室经营取消备案的“润发精油”。经查,该工作室共购进该批润发精油10盒,已使用3盒,剩余7盒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某美容工作室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202210月,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寨岗镇某美容工作室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外包装盒标注有eltaMD®skincare FOAMING FACIAL CLEANSER)。经查,上述产品为洗面奶,用途为清洁肌肤,原产地Made in U.S.A。该产品的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通关证明文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报告、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进货票据、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销售台账等。该产品共有3盒,货值金额为525.9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某药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无销售记录案

  2023年6月,县市场监管局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寨岗镇某药店销售药品“玄宁马来酸左氨氯地平片”时未开具合法单据,未通过该店药品销售系统“药店王”进行销售记录,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询该店“药店王”销售系统,亦无任何购销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某药店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3年7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调查发现三江镇某药店销售品名为葫芦爸肠炎宁胶囊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经查,该药店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共2盒,其中1盒已售出给投诉人,剩余1盒处于待销售状态,货值金额为76元,违法所得为3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9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没款共计5003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某药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2023年8月,县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药品GSP跟踪检查时,发现三江镇某药店经营场的阴凉区柜门敞开,阴凉区内货架放有温湿度计,显示当前温度为28℃,湿度为62%,温湿度计旁边摆放有药品“复方硫酸新霉素滴眼液”贮藏条件为:遮光、密闭,在凉暗处(避光并不超过20℃)保存;“氯霉素滴眼液”贮藏条件为:遮光、密封,在阴暗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9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0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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