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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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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预公告

南府〔2023〕2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三江镇联红村、新和村(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联红村第二经济合作社0.8988公顷(折合13.4820亩)、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联红村第六经济合作社1.4762公顷(折合22.1430亩)、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联红村第八经济合作社0.5152公顷(折合7.7280亩)、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联红村第九经济合作社0.6092 公顷(折合9.1380亩)、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新和村第五经济合作社0.9739公顷(折合14.6085亩);合计征收土地面积4.4733公顷(折合67.0995亩)。

  五、拟征收土地实施单位:三江镇人民政府。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证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证。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九、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公告日期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8日。

  特此公告。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影像图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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