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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262省道21公里500米路段“2·7”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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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262省道21公里500米路段“2·7”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连南262省道21公里500米路段

“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5日


目录

连南瑶族自治县262省道21公里500米路段“2·7”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事故单位及履职情况

1.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证照情况:

2.人员情况:

3.履职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2.事故现场情况:

图片二:道路碰撞位置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二)善后工作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四、行业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事故性质

六、 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工作建议

(一)提切实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

(二)加强日常监管,形成校车管理联动机制

(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


连南瑶族自治县262省道21公里500米路段“2·7”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2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寨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连南262省道21公里500米路段“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与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查明“2023年2月7日连南262省道21公里500米路段发生一起小型轿车碰撞行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1月1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撤销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南262省道21公里500米路段“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责令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依法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立即重新组织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粤E396G3小型轿车(肇事车),车主:石碧利(与肇事司机是夫妻关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澜石社区居委会世博嘉园一区十三座2302房,购买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保险单号:1085305072022024097,保单金额:18万,商业险保单金额:100万。

  2.粤R19031大型专用校车,车属单位: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民族一路(富邦商业广场A区一层10号商铺),购买了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保险单号:63016080120220022951,保单金额:18万,商业险保险单号:63020120520230000003号,保单金额:100万。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肇事司机:理,男,瑶族,住址:身份证号,准驾车型B2,驾驶粤E396G3小型轿车联系方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伤者:曾诗,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学龄前儿童

  监护人:曾志高,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监护人:潘美兰女,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3.校车司机:梁寿荣,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准驾车型:A1A2,2019年09月17日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粤R19031大型校车,联系方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

  4.校车随车照管员:张秀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2023年2月4日到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聘,2月6日上班。

  (三)事故单位及履职情况

  1.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证照情况: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6MA4W6JXU3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法定代表人:姚建勋,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月22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连南县三江镇民政一路(富邦商业广场A区1层10号商铺)。经营范围:校车服务、交通运输业、公路旅客运输、市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公共客运。

  2.人员情况:

  (1)连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及营运部、安全部负责人兼安全员:刘民嵩

  (2)校车车队长:李文清,负责校车照管员的培训和管理;

  (3)校车驾驶员:梁寿荣,2019年09月17日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粤R19031大型校车;

  (4)校车照管员:张秀娟,2023年2月4日到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聘,2月6日上班。

  3.履职情况

  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公司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对运营校车进行隐患排查,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聘随车照管员岗前培训不够重视、流于形式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7日16时05分许,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南幼儿园小二班学生曾诗涵乘坐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公司粤R19031大型专用校车回家(该车由梁寿荣驾驶),当校车到达连南S262线21KM+500M(寨岗镇吊尾村委会新塘村)打出停车牌停车,此处共有3名学生需要下车,当时已有一位家长在等候,车上有两名学生自行解开安全带走到车门位置(其中一个是曾诗涵),张秀娟在车上扶第一个学生下车,该学生在校车车门旁边站立等候家长,接着扶曾诗涵下车,(随后返回车厢里面帮助第三名学生解开安全带)曾诗涵下车后,看见她奶奶在公路对面就直接横穿公路跑去,就在曾诗涵跑到公路中间那一瞬间,赵泰理驾驶粤E396G3小型轿车,由寨岗镇称架村往寨岗镇白水坑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连南县S262线21KM+500M(寨岗镇吊尾村委会新塘村),变道超越由梁寿荣驾驶停放于路边正在接送学生的粤R19031大型专用校车,碰撞曾诗涵,将曾诗涵撞飞10多米远,造成曾诗涵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连南县S262线21KM+500M(寨岗镇吊尾村委会新塘村),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寨岗镇吊尾村委会方向,北往寨岗镇秤架村委会方向。干燥平直的水泥路面,道路中心有黄色虚线划分车道,天气阴,视线良好。道路西侧为荒地,东侧是通往寨岗销吊尾村委会新上村路口

  2.事故现场情况:

图片1.png

图片一:现场概况

图片3.png

图片二:道路碰撞位置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曾诗涵,女,5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人,到目前止产生的医疗费用80万元左右。经2023年12月13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04401000200102377),曾诗涵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级伤残。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2月7日16时05分许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赵泰理立即停车查看曾诗涵的伤势并拨打120电话,16时07分许寨南吊尾村工作人员潘阳华拨打110报警电话,16时10分许,寨南幼儿园园长曾碧云因开会途中路过事发路段时,发现伤者是本园学生曾诗涵,因120救护车未到事故现场,曾碧云开车与同车人员李欢、曾诗涵奶奶一起将曾诗涵送到寨岗卫生院救治。由于伤情严重,寨岗卫生院立即联系连南县人民医院,经家属要求,18时左右曾碧云陪同曾诗涵妈妈一起和连南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将曾诗涵转送至连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并代付救护车费用400元(事后曾诗涵妈妈返还)。曾碧云直至晚上10点曾诗涵父亲从佛山赶回连州市人民医院才离开。事故发生后,曾碧云通过电话立即上报寨南中心学校校长黄朱友,黄朱友立即电话上报县教育局教育股股长李庆瑶并于2月8日填写《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表》通过粤政易发送给李庆瑶。2月7日下午,李庆瑶收到寨南中心学校报告后,马上报告县教育局副局长邓璎。县教育局马上责成寨南中心学校和寨南幼儿园的负责人要重视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善后工作情况

  1.寨南中心学校:2023年3月15日,在得知曾诗涵出院后,寨南中心学校校长黄朱友组织寨南幼儿园领导以及班级教师第一时间提着水果、牛奶到曾诗涵家中进行探望,园长、老师们也以个人身份拿出现金红包给予慰问,曾碧云园长1500元、祝巧凤副园长1000元,潘军梅200元,钟燕萍、朱金球、潘丽霞、潘钰芬老师各100元;

  2.寨南幼儿园:2023年4月20日,寨南幼儿园邀请曾诗涵的妈妈和奶奶带曾诗涵到幼儿园小二班和同学互动;

  寨南幼儿园园长曾碧云分别于2023年5月30日、6月20日、7月6日、9月5日、9月28日,2024年2月4日、2月20日、5月31日、6月7日、7月5日组织学校教师到曾诗涵家探望。

  3.县教育局:2023年2月27日下午,县教育局组织全县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收听收看2023年广东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月度视频调度会(2月)。视频会议结束后,县教育局召开套会,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剑钊作工作发言,吴剑钊局长指出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抓好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学校抓好校车监督管理,做好家长教育和学生教育。

  4.县安委办:

  2月27日上午,县安委办、县道安办联合到寨岗镇寨南幼儿园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3月1日上午,县安委办对寨岗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单位校车安全隐患问题进行约谈。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826120230000007号)认定,赵泰理驾驶机动车遇前方同向靠边停车上下学生的校车时未按规定停车让行,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机动车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校车行驶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之规定是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随车照管员张秀娟未严格落实公司《校车接送学生操作规程》中:“需要过马路的学生,照管员必须把学生送过马路手把手交到家长手中”的规定是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管理制度、承诺责任不到位。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聘随车照管员岗前培训不够重视、流于形式,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安全意识不强。

  四、行业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寨南中心学校(寨南幼儿园)履行校园安全责任不到位。一是未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未进行应急救援的教育和演练。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寨南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学校、幼儿及其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经查,申请人及其监护人从未接受寨南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二是履行幼儿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告知接送的时间。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校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园交与无关人员”的规定。经查,寨南中心学校的放学时间是:自接的小朋友16:15分接,坐校车的小朋友,统一16:10分出车,且请家长提前在路边等。伤者曾诗涵受伤被撞的时间是2日7月16:05分,据此,可以认定寨南中心学校当天提前放学,但是未提前告知家长。

  (二)县教育局履行安全生产个别环节监管不到位。一是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校车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870号)文件中:“六、工作要求(三)强化考核评价。由县校车办依据《连南县校车考核评价细则(试行)》,每年对校车驾驶员、校车照管员、车辆情况、校车管理制度和社会影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县财政补贴挂钩。”县教育局未能组织县校车办成员单位落实对广州德耀校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考核。二是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由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责任不到位整治行动。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连南瑶族自治县262省道21公里500米路段“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公司履职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赵泰理驾驶机动车遇前方同向靠边停车上下学生的校车时未按规定停让行,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1、《校车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2,承担此事故相应所负责任。

  2.刘民嵩,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及营运部、安全部负责人兼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3的有关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4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3.李文清,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校车车队长,负责校车照管员的培训和管理;对校车照管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4的有关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4.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随车照管员张秀娟未严格落实公司《校车接送学生操作规程》中:“需要过马路的学生,照管员必须把学生送过马路手把手交到家长手中”的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6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清远市德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建议县教育局按管理权限责令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南中心学校(寨南幼儿园)作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正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3.建议县校车办(教育局)代表各成员单位向县人民政府做深刻检查,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督促校车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全力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工作建议

  (一)提切实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

  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委会15条硬措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护好一方平安。

  (二)加强日常监管,形成校车管理联动机制

  各乡镇、教育、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防事故”的总体要求,严查严管校车超审批线路运行,超载、超速及驾驶员其他不安全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运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的校车使用资质。

  (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驾驶员、随车照管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监督其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自律意识,做到安全文明行车。同时学校要加强广大师生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要强化对教职员工特别是班主任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要充分利用“安全第一课”、安全教育日、主题班会、专家讲座、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1《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2《校车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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