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某甜品屋侵犯赵记传承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甜品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悬挂“粤掌門®趙記”招牌及“趙記傳承”木质招牌、宣传海报等标识,但无法提供相关授权文件。经查,该店使用的“趙記傳承”标识与赵记传承(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34353174)在字体和内容上完全相同,且未获授权许可。该店于2023年8月变更经营者,10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营餐饮服务及饮品制售。经权利人辨认,确认该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积极整改并主动拆除侵权装饰,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学习,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诚信经营。
二、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江镇某药行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9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江镇某药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货架摆放7盒“燕东牌氨基酸口服液”,产品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430464379.2”,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经查,该专利因未缴年费已于2023年12月1日终止,但产品仍标注专利标识,涉嫌假冒专利。当事人当日售出3盒,单价28元/盒,违法所得84元,剩余7盒被依法扣押。
调查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以20.30元/盒的价格购进涉案产品10盒,货值总额280元,销售时未查验专利有效性。其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广东顺安药业有限公司)仅证明来源合法,但无法提交涉案专利有效证明。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仍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进货凭证、销售单据等证据,符合《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元的行政处罚。
三、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某酒吧侵犯他人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7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体局对某酒吧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酒吧9间包间均配有点歌系统(多唱系统5台、音创系统2台、AITS系统2台),但均未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合同,且未能提供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合同。2024年1月4日,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处理结果】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