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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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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FD2022006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东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府办202220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各单位:

《广东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十六届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广东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升广东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以下简称石漠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保护和合理利用岩溶森林生态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漠公园建设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以岩溶地貌与生物资源为基础,以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核心,以石漠化生态修复为重点,以科普宣教与生态文化建设为内涵,以峰丛生态观光和瑶族文化探寻为主要利用途径,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开展生态保护及植被恢复、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石漠公园西起涡水河西岸,东至大埂绿道及山溪林场、伯公洞、老油洞、假坪洞至大坪洞一线山脚,北起小江坪山脚,南至699乡道,地理坐标为东经112°14'35"~112°17'15",北纬24°36′57″~24°41′16″,规划面积1457.9公顷。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石漠公园内各主要通道口和界至应有明显标志,由连南瑶族自治县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事务中心设立。

 石漠公园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地域上不得与国家已批准设立的其他保护区域重叠或者交叉。

 石漠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石漠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石漠公园建设、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漠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保障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县人民政府设立连南瑶族自治县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事务中心作为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石漠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连南瑶族自治县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事务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资源开展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石漠公园建设要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发挥保护、科研、宣教和游憩等生态公益功能。功能分区主要包括生态保育区、宣教展示区、石漠体验区、管理服务区。

(一)生态保育区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消极影响。生态保育区可利用现有人员和技术手段开展石漠公园的植被保护工作,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巩固建设成果。对具有植被恢复条件和可能发生植被退化的区域,可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持续提高石漠公园的生态功能。生态保育区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石漠公园总面积的60%。

(二)宣教展示区主要开展与荒漠生态系统相关的科普宣教和自然人文景观的展示活动。可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展示牌及科普教育设施等。

(三)石漠体验区可在不损害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旅游、文化、体育等活动,建设必要的旅游景点、体育设施和配套设施。石漠体验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石漠公园总面积的20%。

(四)管理服务区主要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可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管理服务区面积应不超过石漠公园总面积的5%。

 石漠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范围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范围。建设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

石漠公园建设要与所在地主体功能区规划、防沙治沙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 石漠公园建设应当着力提高公众防治荒漠化和生态保护意识。鼓励石漠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与公园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 石漠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 在公园内游览的人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讲究公共卫生。

第十六条 进入石漠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石漠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石漠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展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大型楼堂馆所、工业开发、农业开发等建设项目。

(二)直接排放或者堆放未经处理或者超标准的生活污水、废水、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三)其他破坏或者有损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对公园的规划、建设作出显著成绩或在保护、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二)对预防和扑灭山林火灾或防治林木病虫害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积极举报违反本办法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园边沿的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连南瑶族自治县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事务中心执行本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法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有效期3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