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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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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BD2023002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财〔202330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调动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意见》(粤财农〔2021〕127号)《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通知》(清财农〔2021〕4号)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县经发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十六届第 4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财政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523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8〕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南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中、小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第三条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节水奖励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

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因农业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 1461-2021)(农田灌溉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六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对象主要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

 

第二章 精准补贴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和蔬菜、茶叶、香蕉、柚、柑桔、橙、桑椹、番石榴、杨梅、青梅、火龙果、葡萄等经济作物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其中: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8元/立方水,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2元/立方水,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一)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奖励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用水定额》。

  (二)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三)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参与式管理、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考核排名第一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向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业水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高效节水计量登记等材料。

  第十  经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核对无误,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能审核后,送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备案。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备情况,按年度安排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

  第十  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应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奖补资金。水费提价收入等合理保障相关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的条件下,可将财政原安排用于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等方面的资金统筹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按规定统筹用好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涉农资金等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其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应主要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不足部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乡镇和行政村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  补贴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包括维修养护费、动力费等,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第十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十九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会同连南瑶族自治县经发局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