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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连南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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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FD2023006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连南

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南府〔202386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及《清远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以下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一)主城区片区:团结大道东三丰食品厂周边以西盘古王文化园以东利通㕱嗨游乐园停车场以北三江镇香花村以南、西南至鹿鸣稻丰谷

  (二)迎宾路片区:新和村、塘冲村、联红村、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天虹富玻璃有限公司附近

  (三)二广高速路片区:沿二广高速路段红星移民新村以北、塘冲村委会禾里冲村以南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于20243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本通告所划定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III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清洁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在本通告实施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给予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等处罚。

  六、县经发、县城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改进县城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指导相关企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后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

 

连南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