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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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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FD2024002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生态节地葬法奖励

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248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联系人:唐威,联系电话:8666713)

 

 

连南瑶族自治县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倡导生态节地葬法,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保护土地资源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在清明冬至期间开展生态节地葬法的通知》(清民福〔201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在连南瑶族自治县生态公墓树葬区内采取生态节地葬法安置逝者骨灰的家属。

  二、奖励范围

  辖区内逝者遗体火化后,家属自愿参加生态葬法,将逝者骨灰用骨灰盒装殓后,采取树葬、花葬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安置骨灰的安葬方法。

  三、奖励标准

  采取生态节地葬法的逝者家属,免除安葬费用580元/位(含纪念碑、刻字、人工等费用),不包括骨灰盒费用,再给予每位逝者的家属500元奖励金。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逝者直系亲属向承办生态节地葬法的公墓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材料:

  1.《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补充材料。

  五、经费结算

  (一)生态节地葬法奖励金,在县财政局划拨到县民政局的生态节地葬法专项经费中支出。

  (二)生态节地葬法奖励资金由受理单位先行垫资给申请人。

  (三)受理单位在生态节地葬法活动结束后提交《生态节地葬法工作经费情况报告》,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同意后,将奖励金汇入受理单位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县民政局是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受理单位应留存所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将材料归档保存、规范管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

 

  附件: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