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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连南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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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FD2024008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连南

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南府〔2024103

 

  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及《清远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以下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一)主城区片区:团结大道东三丰食品厂周边以西盘古王文化园以东利通㕱嗨游乐园停车场以北三江镇香花村以南、西南至鹿鸣稻丰谷

  (二)迎宾路片区:新和村、塘冲村、联红村、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天虹富玻璃有限公司附近

  (三)二广高速路片区:沿二广高速路段红星移民新村以北、塘冲村委会禾里冲村以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原有高污染燃料设施须于2025年3月31日前退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所划定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III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清洁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在2025年3月31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燃料或锅炉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推进完善县域能源结构,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六、本通告自2025113日起施行,至2028112日止,有效期3年,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颁布的《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连南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府〔2023〕86号)同时废止。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者部分失效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建成区(禁燃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建成区(禁燃区).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