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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和火化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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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FD2025003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

免费和火化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2510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和火化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第13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

免费和火化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连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精神,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建立与连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及激励措施,进一步提高全县火化率,推动殡葬改革向纵深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措施

  (一)免费对象

  1.具有连南瑶族自治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异地火化)

  2.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3.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人认领遗体。

  (二)服务机构

  连州市殡仪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殡仪馆

  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3.骨灰寄存(1年以内或树葬)

  4.遗体消毒(每具);

  5.遗体存放(不超过三天);

  6.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7.骨灰(盅)(简易标准型)。

  (四)惠民标准

  上述所列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民政部《接运遗体服务》、《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免除费用按照丧事经办人所选择的连州市或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物价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核定。连南户籍逝者在异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遗体火化的(除连州市殡仪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殡仪馆外),免除费用按实际报销,最高不超过1515元/具。

  (五)办理程序

  1.符合免费对象的城乡居民,丧事经办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所选择的殡仪馆领取《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免费项目,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①连南城乡户籍居民丧事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逝者生前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份;

  ②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儿童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份;

  ③无人认领遗体,死者身份由公安机关负责核实确认,并出具同意火化证明;发生地的镇级民政部门填写《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遗体由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

  2.丧事经办人在所选择的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服务费用超出规定的基本服务标准项目费用自行承担。

  3.南户籍逝者在异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遗体火化的(除连州市殡仪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殡仪馆外),提供

  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发票原件、火化清单;

  ②逝者户口簿(户主页和逝者页)、身份证复印件;

  ③经办人(一般为逝者的直系亲属)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④经办人与逝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等)。

  连南户籍逝者在异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遗体火化的(除连州市殡仪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殡仪馆外),免除费用按实际报销本县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且在异地已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

  (六)经费渠道

  全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予以落实。

  (七)经费结算

  1.在连州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的,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先由殡仪馆垫付,按月结算,相关殡仪馆应按时填写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汇总表(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汇总表》)、《申请表》及有关佐证材料送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由填报单位、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费用结算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在异地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免除对象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填报、审查确认并核定免除数额,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八)管理监督

  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县财政局要落实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健全制度,规范操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认真执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严格把关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采用欺骗手段、贪污、挪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火化补助措施

  (一)补助对象

  户籍的火化逝者并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逝者为农村户口(除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死亡人员外)。

  2.逝者为城镇困难居民(指无固定经济收入,年老无社保养老金或财政退休金的),并且骨灰安葬到我县生态公墓内。(若只满足此条件,则需要在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在我县生态公墓购买墓位开相关证明)。

  (二)补助标准

  火化补助标准为1000元/位。

  (三)办理程序

  需要逝者亲属携带以下资料到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领:

  1.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复印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或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原件;

  2.逝者户口簿(户主页和逝者页)、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一般为逝者的直系亲属)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4.经办人与逝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等)。

  经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家属提交的材料核准无误后,将火化补助费一次性发放到家属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四)经费结算

  在县财政局划拨到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殡葬火化补助经费中支出。

  (五)监督管理

  1.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实施火化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留存所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将材料归档保存、规范管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51111施行,至20301110日止,有效期5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原《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困难居民申请殡葬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汇总表

     3.连南瑶族自治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