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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房准入标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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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房准入标准
通    
 
 
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依据,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南府办〔2012〕61号)文件精神,现将县公共租赁房准入标准通告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二)共同申请人应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县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政府公布的县城镇低收入标准线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5万元;
(五)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县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县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或个人,需要公共租赁房的,请在2013年3月12日至4月12日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公共租赁房。办公地址:连南县三江镇民族二路10号,联系电话:8662608。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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