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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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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经广泛征求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意见建议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18

 

连南瑶族自治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

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加快推广信用村创建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农村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引导全县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等级评定以诚信为基础,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科学评级,对我县辖区各行政村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整体实施授信,解决农民贷款难题,实现农民增收,以进一步促进村风民风文明,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坚持“政府统筹、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和独立性、真实性、动态性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机构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确保程序科学、规范。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以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包括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村、信用镇评定。

第二章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组织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农村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由县政府组织协调镇政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同村委会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村、信用镇创建工作。以行政村(户数多、自然村分散的行政村可以自然村为单位逐步推开)为单位,成立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负责采集本村农户的信用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农户信用评级涉及评价小组成员或其亲属的,该评定小组成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评定。

第七条  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录入,并实行统一管理。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原则上农户评级资料归集村委会保管,金融机构需要参考时再另行复印,信息采集小组及时通过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更新农户信用信息,对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县人民银行、县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接受和审批信用村、信用镇申请等工作;召集各成员单位举行总结会议、联席会议,确定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向。

(二)金融机构职责。

1.县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全力调配人员组成农户信息采集小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和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小组;参与农户信用等级初评、复评等工作。

2.金融机构负责接受信用户的授信、用信(贷款)申请;加大信用村、信用镇贷款授信支持力度;给予贷款优惠政策。

3.协助和指导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村(镇)验收等工作。

(三)乡镇政府职责。

1.组织实施宣传工作。统筹安排全镇到村到户宣传工作。

2.汇总农户信用信息,及时与县征信中心沟通联系。

3.负责信用乡镇档案存放和管理工作。

4.安排落实和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各工作小组人员到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负责向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申报“信用镇”。

5.成立领导小组。乡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由乡镇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镇内金融机构负责人、政府相关干部等成员组成。

6.传达上级工作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计划;接受和审核行政村(自然村)申报“信用村”,并提交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对“信用村”进行动态监管; 负责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报“信用镇”等工作。

(四)村委会和理事会职责。

1.宣传发动农户积极参与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2.协助核实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并出具相关证明。

3.负责农户信用档案、信用村档案存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并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复评及信息录入。

4.负责向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申报“信用村”工作。

5.积极引导信用户申请用信(贷款),实现增收致富,并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监管和收贷收息工作。

6.积极引导农民参与社会管理。

7.协助做好其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8.成立村领导小组。由村委干部和理事会成员46人成立农户信息采集小组,村支书任组长。

9.负责采集本村农户的信用信息。

(五)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职责。

1.组成。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驻村干部、金融机构信贷员、村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以及有一定影响力或有威信、信用好、热心公益的农户代表、党员代表等为小组成员。

2.职责。在完成农户信用等级复评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并公示;形成农户信用等级管理台账,并负责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六)农户职责。

1.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承诺勤劳致富、诚信致富和共同致富。

3.如需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信(贷款),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借款手续;承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接受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要求。

4.踊跃支持国家政策,热心村中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章  信用户的评定

第九条  依据农户的信用、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资产规模、在金融机构贷款和担保情况、其他资产负债情况等指标要素,结合计生、党建、维稳等社会管理因素,对农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第十条  予以信用等级评定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辖区内,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由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接受农户的申请和收集整理申请资料,并对农户进行调查打分,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提出初评意见和复评意见。

(二)由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按照本办法,对农户信用等级作出评定,并在本村张榜公布。

具体操作如下:

一是申请。农户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提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提供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所需资料,包括:

1.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主要成员)。

2.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或个人财产及收入证明资料。

4.生产经营类证明资料。

二是调查。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应遵循“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资金情况。

2.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及偿债能力。

3.信用状况:根据村民、村委会或其他合法途径提供的情况以及通过授权查询个人征信系统,调查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债信记录等。

4.生产、经营及管理能力。

5.统计农户社会管理项目得分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三是初评。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安排至少两名成员(初评员)根据计分标准,结合农户社会管理项目得分情况进行评分,并填写《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然后签名确认。初评员对其调查内容真实性、指标评分和出具的初评意见负责。

四是复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安排至少另两名成员(复评员,可由小组中的金融机构人员担任)进行复评,复测初评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出具复评意见,并填写《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然后签名确认,复评员对其复评内容结果负责。

五是开会评审。评定小组成员集中开会,根据初评、复评员的调查情况及信用等级的评定建议,充分考虑农户代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意见,确定申请人的信用等级。

六是公示结果。将评定结果在村委会、村小组显眼场所进行公示,务必将评级结果知会至每位参评农户,如有异议,及时核实纠正。

七是信息录入。在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农户信用等级后,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应及时将农户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录入汇总报送到县征信中心。

第十二条  直接认定。对符合本条以下规定具备违约特征情况可直接认定较差级别的农户,无须按指标计分评定,既可按单户认定程序审批确认,也可简化评定程序,由初评员填写《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报信用评定小组,采取列表汇总和集中审批方式批量直接认定信用等级。

如果农户在截止评级时点前的一年内存在如下违约特征之一的,或违约特征情况虽在以前年度发生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仍未消除的,则该农户应直接被评定为较差级别。

违约特征内容:

(一)有提供虚假资料恶意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的行为。

(二)卷入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纠纷。

(三)在公安机关有违法犯罪记录且悔改不彻底的。

(四)有黄赌毒等不良嗜好或习惯。

(五)在金融机构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挪用贷款。

2.无特殊合理原因贷款本金逾期90天以上。

3.无特殊合理原因贷款欠息90天以上。

4.与农户任何义务有关的信用损失。

5.在金融机构存量贷款被认定为可疑及损失类。

(六)农户死亡、失踪,或为逃避债务长期藏匿难以联系的。

(七)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认定农户不准备或不能全额履行到期偿债义务。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住房信息、生产资料信息、信贷信息、其他信息五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户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家庭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三)联系电话。

(四)家庭成员(含户主)情况。

(五)涉农、非农、家庭年度总收入情况。

(六)房产情况。

(七)林权情况。

(八)种养殖情况。

(九)主要设备情况。

(十)农户未结清信贷情况。

(十一)民间借贷情况。

(十二)对他人担保情况。

(十三)村民委员会对农户家庭评价情况。

(十四)信用等级评定意见。

(十五)综合授信情况。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基准分(100分)+激励分(30分)+一票否决项(限定最高级)”的形式。根据社会管理、农户基本情况、信用品质、财务状况等四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设定一票否决项,确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社会管理(以家庭为单位设置激励加减分项,最高30分,下同)。

1.遵纪守法,无赌博等不良行为(2分)。

2.尊老爱幼,家庭团结,邻里和睦(2分)。

3.关心公益事业(1-3)

4.家庭有成员为中共党员(3分,如获得上年度镇优秀党员的4分、县或以上优秀党员的5分)。

5.家庭成员有共青团员(1分)。

6.申请人为妇女(1分)。

7.响应征兵工作,家庭成员有参与服兵役的(2分)。

8.遵守计划生育政策(5年内无违反,2分)。

9.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分)。

10.子女在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2分)。

11.子女入读中等职业学校(1分)。

12.“五好”家庭户(2分)。

13.文明户(2分)。

14.光荣军烈属(2分)。

15.家庭有成员获得县级或以上表彰奖励(3分)。

(二)生产经营能力(共40分)。

1.政策支持(4分)(指最高分,下同)。

2.当地种养产业规模及配套(4分)。

3.自然资源条件(4分)。

4.生产经营服务历史(4分)。

5.生产经营服务场地(4分)。

6.生产经营服务机具和技术(4分)。

7.原材料来源集中度(4分)。

8.销售渠道及价格保障性(4分)。

9.产品或服务竞争力(4分)。

10.发展前景(4分)。

(三)农户信用品质(共30分)。

1.农户在金融机构信用(10分)。

2.社会信用(10分)。

3.农户对外担保(5分)。

4.农户品质(5分)。

(四)农户家庭财务状况(共30分)。

1.家庭净资产(6分)。

2.家庭年综合收入(6分)。

3.家庭年纯收入(6分)。

4.家庭负债占家庭年纯收入比例(6分)。

5.生产经营资产规模(6分)。

(五)一票否决项(限定最高级)。

除以上第十二条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外,如家庭成员在年内曾参与打架斗殴或邻里关系不和睦、5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以及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出现缀学等情况,该农户家庭最高评级为“较好级信用户”。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依据信用评价指标和得分情况,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较差信用等级,7080分为一般信用等级,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信用户”。“信用户”具体又分为:8090分(不含90分)为较好级信用户;90105分为优秀Ⅱ级信用户;105分以上(含105分)为优秀Ⅰ级信用户。

第五章  信用村的评定

第十六条  信用村的评定,要在信用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村的评定条件:

(一)村所辖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县辖内农户贷款覆盖面平均数以上;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数比例达到全县平均数以上。

(二)村级集体经济良好,有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在涉农金融机构网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资金主要在该账户进出。

(三)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占本村已有贷款农户总数的98%(含)以上,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1%

(四)建立了创建信用村工作领导小组,且信用创建活动有规划、有具体办法及措施。

(五)村两委关心、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帮助涉农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协助贷款发放、收回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金融机构树立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村主要领导能积极参与信息征集和信用评定工作。

(六)村两委班子团结务实,在农户中威信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七)村庄社会风气良好,村风文明,村庄整洁、绿化较好,精神文明创建意识浓厚。

(八)社会综合治理好,在评定期内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

(九)在评定期内,村计划政策生育率达到同期全县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  信用村评定形式。

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程序,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式进行,具体为资信状况35分,资信等级25分,村级班子建设15分,村级财务状况10分,协作关系10分,规划措施5分,具体见附件2《信用村测评表》。

第十八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向当地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用村评定申报表》。

(二)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收到申报表后,组织对应村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对照评定条件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和测评计分,并填写《信用村测评表》。对经初审、测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在征求辖属乡镇意见后,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测评表一并呈报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三)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申报情况作出综合评定,对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行政村予以命名、授牌。

第六章  信用镇的评定

第十九条  信用镇的评定,要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乡镇的评定条件:

(一)辖内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县辖内农户贷款覆盖面平均数以上。

(二)辖内50%(含)以上的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

(三)辖内一半以上行政村在当地涉农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村集体资金主要通过当地涉农金融机构办理收付。

(四)辖内不良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1%,近两年来新发放贷款的不良率按五级分类控制在1%(含)以内;辖内守信用贷款户达98%(含)以上。

(五)乡镇党委、政府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工作,帮助组织资金、清收贷款等。

(六)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奔小康。

第二十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当地涉农金融机构联合推荐,并填写《信用乡镇评定申报表》,报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及县政府审核。通过审核的,予以命名、授牌。

第七章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实施动态管理。

(一)农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复评一次。原资信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信用等级资格;发生变化的,由各乡镇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变更其信用等级,并在《信用户证书》上作相应的变更记录。对已不符合信用户条件、无任何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信用户证书》的信用户,取消其信用户资格和贷款授信,收回《信用户证书》。

(二)信用村、信用乡镇每两年复评一次。逾期贷款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农贷覆盖面、信用户或信用村占比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原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并取消其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通过评定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定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及其他政策制裁。

第八章  授信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进行的贷款授信(或称信用村信用户授信),是指通过信用村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后信用贷款授信。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对取得“信用户”资格的农户给予贷款授信,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原则上不得重复授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如农户通过其他担保方式(信用农户联保除外)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授信的,不列入“信用村信用农户”的授信统计范畴;而金融机构可根据农户的整体承债能力决定是否给予信用村信用户授信。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价为“信用户”的农户,可根据授信额度向涉农金融机构授信用信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发放授信证,并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随时到给予授信的金融机构便捷办理贷款。

第二十五条  在金融机构资金许可的情况下,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镇辖属的农户享有贷款资金优先、贷款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政策,信用村的农户贷款利率在定价利率基础上至少下浮10%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分配支农再贷款或调剂资金时,优先考虑信用镇的需求,并提高存贷比,当年新增存款80%发放在本镇使用;涉农金融机构在安排信贷计划时,优先考虑信用村的需求;信贷员在发放贷款时,优先考虑信用户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信用户可凭《信用户证书》、有效身份证件到给予授信的涉农金融机构网点申请办理贷款。给予授信的涉农金融机构,改变贷款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农民、农户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随用随贷”的管理办法,推行贷款证制度。农民需要贷款时,只要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内就可以凭贷款证到涉农金融机构网点直接办理贷款,不必再层层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户可按相关要求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被评定为“信用户”的,由村委会统一向金融机构报备,有关金融机构可以给予贷款授信:“较好级信用户”最高授信1万元(3户及以上联保每户可以增加1万元),“优秀Ⅱ级信用户”最高授信3万元(3户及以上联保每户可以增加1万元),优秀Ⅰ级信用户最高授信5万元。“优秀Ⅱ级信用户”所在村被评为信用村,并同时符合“近两年内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业务且无不良记录、家庭净资产及生产经营规模均达20万元以上”的条件,在第二次评定时可上调为“优秀Ⅰ级信用户”;而对于非“信用户”,“一般信用等级”农户可以由3户及以上联保申请授信,有关金融机构可以给予每户最高授信1万元。“较差信用等级”农户列入辅导期,暂不获得申请授信资格。

第二十九条  信用户凭《信用户证书》可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

第三十条 新命名的信用村(不含重新命名),对该村两委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年终给予村书记主任各奖励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的有关项目、企业、经济组织等,涉农金融机构要予以优先贷款支持,县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也优先扶持。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农办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尽量将各项资金专户开立在当地各涉农金融机构,以扩大他们的信贷资金来源,同时县财政局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的贴息补偿,以减轻涉农金融机构的支农成本。

第三十三条 对“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信用户给予保费减免的优惠。

第三十四条  对暂没有贷款需求的信用户,县、镇、村在评选和确定各级人大代表、优秀党员和先进分子时应予优先考虑。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信用村、信用户要出台相应激励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提高信用村、信用户各种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参照相关考核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问责处罚:

(一)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二)参与农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

(三)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进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四)有效期内不按规定动态调整农户信用等级。

(五)不及时将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录入相关信息系统且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信用户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原评定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罚。金融机构可以取消全部优惠条件。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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