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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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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每年91日至次年58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期间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全县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范围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期间,在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皮灰、树叶等可燃物和燃放“孔明灯”,在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炼山等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火情举报电话:121190763866134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3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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