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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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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6〕37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2016年12月1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

救助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等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困难家庭等基本医疗需要,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因病致贫”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医院、县慢性病防治院、各镇卫生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同时是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就医需先到定点医院首诊,如需转院治疗,由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

二、救助原则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符合下列四类对象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全额保障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是指本县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

(二)重点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三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4.被列入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的家庭人口。

(三)其他救助对象

    1.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3万元(不含基本住房)〕

    2.精神障碍患者、残疾病人

    3.失独家庭、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夫妻及未成年女儿、独生女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女儿。

    4.支出型困难家庭,具有本县户籍因疾病致贫对象(个人负担合计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不超过3万元)。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

    本县户籍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且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等条件的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四)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救助对象患有特定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县对相关医疗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

(六)超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及留院观察的费用;陪人费、护工费、膳食费及其他生活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等费用;,应出院后一年内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救助方式

 第六条 保障性医疗救助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照料儿童、三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县卫计局向县社保局提供名单参保)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支付。

    第七条 基本医疗救助

对本办法救助对象开展基本医疗救助。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城乡因病致贫家庭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此类家庭因重特大疾病致贫、返贫,除予以低保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外,再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申请对象的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家庭劳动收入和家庭财产(包含各类存款、股票、有价证券等折款)等累计金额明显高于救助申请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不能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五、救助标准

 第九条 全额救助

对本办法第四条救助对象中(一)全额保障救助对象予以全额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一)本县范围内就医:在城乡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含门诊、住院),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单位报销、医疗单位规定减免、社会捐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不包括医保规定不能报销的自费费用)进行金额救助;在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予以全额救助。

(二)异地就医:在本县以外城乡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单位报销、医疗单位减免、社会捐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包括医保规定不能报销的自费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第十条 限额救助

(一)重点救助对象保障性医疗救助比例

    本办法第四条救助对象中(二)重点救助对象在本县城乡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含门诊、住院,另门诊点为申请人社保定点普通门诊),在扣除各种商业保险、单位报销、医疗单位减免、社会捐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统称为“各项应扣费用”,下同)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包括医保规定不能报销的自费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省规定救助比例予以救助(省规定救助比例2016年为70%,2017年为80%),在本县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予以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本县以外城乡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扣除政策规定的各项应扣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按50%予以救助;如果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按80%予以救助。

以上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等各类医疗对象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的救助标准,按所属对象类别核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直接予以救助。

(二)其他救助对象普通疾病救助比例

本办法第四条救助对象中(三)其他救助对象在城乡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含特殊门诊),在扣除政策规定的各项应扣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0.5万元以上至5 万元以下,按照20%比例予以救助,家庭特别困难对象可按25%比例予以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救助比例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分类分段救助。

第一类: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城乡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后,在扣除政策规定的各项应扣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包括社保规定的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超过部分,无公职人员与无退休金人员按照40%予以救助,公职人员与有退休金人员按30%予以救助。

救助计算公式:

(1)无公职与无退休金人员救助金额=5万元*20%+(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40%

(2)有公职与有退休金人员救助金额=5万元*20%+(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30%

第二类: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城乡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后,在扣除政策规定的各项应扣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包括社保规定的自费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无公职人员与无退休金人员按70%予以救助,有公职人员与有退休金人员按50%予以救助。

救助计算公式:

(1)无公职与无退休金人员救助金额=5万元*20%+(10万元-5万元)*40%+(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0万元)*70%

(2)有公职与有退休金人员救助金额=5万元*20%+(10万元-5万元)*30%+(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0万元)*50%

第三类:特例救助,特例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重特大疾病患者经济特别困难;

(2)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3)已尽力出资治疗,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已达到5万元以上;

(4)无能力在筹交医疗费用,需要政府救助。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由个人向该医院提出申请,该医院审核后,根据患者治疗情况,提出可行性治疗方案和医疗费用预算计划,并经患者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县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准,拟定救助方案,报请县重特大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实施特例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照料儿童、三级以上严重精神患者、相对贫困户在本县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院就医的,按《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在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进行直接结算救助。

    第十二条 非“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城乡居民申请普通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一)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或委托人向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重特大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低保证、当地民政部门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孤儿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疾病诊断书、相关医院的医疗收费的有效票据(或复印件)、转诊证明、出院小结、必要的病历资料;

    5.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凭证;

    6.已用于第一次报销用途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原报销单位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7.县民政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1.审核。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对象进行调查和审核。调查审核的要求是:一是要调查核实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医疗救助的条件及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事实;二是要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与合规合法性。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2.村委会(社区)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对申报对象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与公示。

3.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

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委托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

(四)审批

县民政局负责整理及复核镇报送材料并随机抽样入户核查,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

县民政局将通过审批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完毕后,将医疗救助金额划拨到银行,由银行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三)每年从本级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管理原则。

(一)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挤占;

(二)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组织与实施

城乡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建章立制、制定工作计划和资金分配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财政、卫计、社保、司法、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凡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挤占、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申请者及亲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断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企业不得为申请人及亲属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或相关财产证明,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1年。有效期届满,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省市驻连南各

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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