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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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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7〕45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日县委十三届第16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机制,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专户核算资金。

第二章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审批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的上解支出、对下级转移支付。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内容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公积金等)。

专项支出是指: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的各项专款。

第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可支配财力的情况、上级文件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计划,将全年的收支项目、资金统筹谋划,经县财政局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支出,由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后执行,年终由县财政局与各单位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条 列入年初预算的支出,下列情况,由资金主管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及申请,按县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1.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增人增资;

2.上下级财政体制间结算事项;

3.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属于成本部分(包括应缴中央和省的资金、征收成本等);

5.还本付息支出;

6.其他依据文件要求据实结算的项目。

第八条 已列入年初预算,未具体安排支出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及申请,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报请审批:

1.单位或部门的临时经费类请款;

2.需新设立且在当年开支的专项资金;

3.已列入当年预算,需要调增额度的;

4.上级重点工作需地方配套又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

5.申报上级补助资金,需要县财政配套的。

2万元及以下由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2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由县委常委会审定。

经县委常委会、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县四套班子联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直接决定办理的事项,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及申请,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

第十条 特殊情况需要的支出,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同意,可以由县财政局先办理预付资金,请款单位仍继续按照程序报批,完善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上述第九条资金来源主要是年度安排的预备费、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上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安排的一般性财力补助或结算补助。

第十二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或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规定由县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资金下达同时,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及申请,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上级文件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的资金,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及申请,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批准后办理资金下达并按计划使用。

第三章 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县级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综合预算、收支脱钩”的总体原则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县财政局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列入年初预算的支出,下列情况,由资金主管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及申请,按县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直接办理:

1.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支出;

2.还本付息支出;

3.政府性基金属于成本性支出(指上缴中央和省的资金、税费、土地出让成本清算、征收成本等);

4.结算性支出(指与中央、省、县之间的结算、土地各项计提资金等);

5.政策性亏损退库、政策性补助(返还)支出;

第十六条 已列入当年预算,未具体安排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需报请审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利用政府性基金新增安排的支出,需报请审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审批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国资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经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稽查后增加的税后利润,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资经营预算支出包括: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国有企业发展支出,划转公共财政支出,县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收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县财政局组织县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县财政局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列入年初预算的支出,由县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权限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年初县财政局根据经上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编制债务预算。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我县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省财政转贷。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由县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转贷资金上级对用途有明确规定的,由县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章 专户核算资金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按县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包括:

1.划入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支付;

2.待缴国库的非税收入入库;

3.教育收费按《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4〕26号)规定全部安排给学校或幼儿园;

4.公益二、三类等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资金,按收入数预拨,年终清算;

5.暂扣款、代收代支、委托代管资金、非税执收手续(管理)费、非税收入错缴退回、政策性返退(清算)资金、定向捐赠、省交通融资平台资金、中央、省、市、县收入结算、彩票公益金分成、发行手续费等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县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定期对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清理,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重新调整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报请审批,审批权限按照第九条办理。其余资金严格按照原使用方向继续执行,按县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章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程序批准,单位擅自决定的项目支出,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以及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所审批资金属于预算调整范畴的(包括: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需要调入预算稳定基金或增加举债债务数额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强化项目资金的各类评审(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三十条 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财政资金审批流程

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县直各部门单位是财政资金的申报主体(申请单位)。县直部门单位下属、临时机构、非县直部门单位、镇村级及以下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的,应通过与资金项目相关的县直主管部门单位上报或联合上报。

财政资金申报材料要求。财政资金的申报材料一律采用纸质报送,材料必须包括财政资金申请呈批笺、申请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依据材料(县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相关政策依据等)。

财政资金的审批流程依次如下:

单位申请--直接向分管部门县领导汇报并签署意见

↓

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处理

↓

财政局审核意见

↓

分管财政县领导意见

↓

县主要领导批准

↓

财政办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我县发布(含县直部门制定的)涉及资金审批的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省市驻连南各

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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