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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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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做好无证无照监管工作,现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监管职责划分的重点变化解读如下: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的背景

  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如: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在新形式下,国务院对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作了较大修改,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办法》突出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放管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二是厘清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规定,科学地界分了行政机关的职责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一是无证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无证有照;第二种是无证无需办照,如:律师事务所,只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二是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其他部门许可即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三是无证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既未取得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再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之责。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具体分为二种情形:

1、经营者在不需要行政许可领域的无照经营,此种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经营者在应当取得许可的领域的无照经营,无论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只要从事无证经营活动,应当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三、明确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明确界定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这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和突出亮点。

  四、限定松而有度的查处尺度,无照经营罚款幅度作了较大降低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处罚分为两类,一是无证经营处罚,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无照经营处罚,其罚款幅度作了较大降低,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罚款幅度调整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原《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的处罚幅度是根据违法情节分别处以2万元以下、2万至20万、5万至50万的罚款。

  五、《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推进政府协同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落实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推进政府协同监管服务方面,提出了三项重要措施:一是信息共享,即利用网络平台,促成各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二是情况通报,即执法机关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时,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通报;三是信用公示,即执法机关应当记录无证无照经营者的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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