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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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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市监规〔2022〕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事业单位: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列入《清单》管理的事项,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清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免处罚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1

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6234000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

2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04B000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

3

对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03T000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免处罚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4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041000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

5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03K000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

6

对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6208000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

7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72092000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免处罚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8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6341000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

9

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846000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

1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03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经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

11

对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655000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并增加行政检查频次。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免处罚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12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440226026000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并增加行政检查频次。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1

对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845000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警告。

2

对申请人有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00B000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3

对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864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03R000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

5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169000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1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237000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可并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164000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3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6311000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4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440226082000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614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00W000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7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00U000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00T000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9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或者促销内容未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的,或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没有明示,或宣称全场促销的;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不醒目明确的,或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非因不可抗力变更促销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212000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10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属出版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5414000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可并处350元以下罚款。

 

免强制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免强制依据

1

对价格违法行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440325037000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2

对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封存、暂扣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5000Y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3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31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在广告主自由的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