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连南瑶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南府函〔2024〕154号),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连南县革命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池山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面、南面、西面以烈士陵园外围围墙为界,背面以聚福楼建设用地挡土墙为界,面积为22993.15平方米。连南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如下:
二、鱼冲烈士纪念碑
设施地址: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廻龙村鱼冲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面以小溪边为界,南面以水圳边为界,西面以小松林为界,北面以水圳边为界,面积为1716.53平方米。鱼冲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示意图如下:
三、烈士纪念设施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