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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 来源:县水利局 访问量:- 【字体:

  《清远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251216日由市水利局发布并自2026118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清远市河砂资源丰富、分布广、质量优,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的严厉打击,“蚂蚁搬家”式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屡禁不止,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不仅破坏河床自然形态,危及防洪设施,造成国有资源流失,还对航运、供水等造成不利影响,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举报和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相应奖励”。

  二、《办法》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是什么?

  制定《清远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以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为水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查处这些违法行为从而增强执法效果,更有效地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同时《办法》的颁布亦可增强法律威慑力,有效遏制潜在违法者的违法冲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定义、举报的方式及处理、奖励方式、标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违法采砂和运砂行为的定义、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二章为举报处理,明确了举报人应提供的信息、举报线索的核实及处理原则、处理时限等。

  第三章为奖励条件,明确有效举报的认定标准、不予奖励的情形,以及举报奖励的原则。

  第四章为奖励标准,明确根据举报内容的完整程度和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奖励金额。

  第五章为奖励程序,明确了奖励的具体程序,包括奖励的认定、通知、领取、复核等流程。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中的各方法律责任, 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及处理举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相关用语的解释和说明、施行日期等内容。

  四、《办法》制定的亮点

  (一)明晰了采运砂行为

  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正后,违法采砂主要包括:1.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2.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3.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4.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动在经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工程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外进行采砂作业,或者所采河砂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等四种情形。违法运砂主要包括: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2.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3.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4.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5.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等五种情形。

  (二)明晰了奖励标准

  为有效提升公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办法》对罚款类行政处罚的奖励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举报查获的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根据核定的奖励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罚款数额10%、8%、6%的奖励,奖励总额以10万元为限。

  (三)明晰了保密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举报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举报人的信息安全

  明晰了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其他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一)奖励范围明确:违法采砂、运砂举报均可奖励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相应奖励。因此,《办法》规定违法采砂、运砂举报均可奖励,通过提高公众举报的积极性,提高河道采砂类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举报渠道清晰: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其他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三)奖励内容多样:奖金奖励+荣誉奖励

  《办法》第十条规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前主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提供违法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新闻媒体给予荣誉奖励,对记者按照公民举报人予以奖励。

  另外,《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人为公民的,给予奖金奖励。公民举报人主动提出荣誉奖励要求的,可依法给予荣誉奖励。

  (四)奖金公式清晰:分奖励级别,按照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首先,按照举报内容完整程度及其与违法事实的相符程度,奖励分三个等级,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三级。准确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等关键信息,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为二级。提供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三级。

  其次,以下三种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奖金计算方式。第一种情形是查证属实,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按照奖励等级(从一级到三级),分别给予罚款数额10%、8%、6%的奖励,奖励总额以10万元为限。第二种情形是查证属实,未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按照奖励等级(从一级到三级)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第三种情形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奖励。

  (五)奖励条件明确:排除种不予奖励情形+具备三个奖励条件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种不予奖励的情形。一是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二是与水行政管理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其近亲属或他人进行举报的;三是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或者调查,但对案件调查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的除外;四是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是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或者已经超过法定追责时效的;六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不存在上述种不予奖励情形,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十条列举的三个条件的,认定为有效举报,举报人可以获得举报奖励。这三个条件分别是: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活动时间、地点、人员、船只或车辆信息等基本举报事实及证据二是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虽被水行政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三是举报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领奖渠道规范:核定通知—领取

  《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具体的奖励程序。

  首先,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区分不同的情形,在作出罚款决定或者案件结案,又或者收到刑事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金额进行核定,并通知举报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以便领取奖励。由于查办案件一般都需要较长的时间,举报后,请大家耐心等待,保持举报时使用的通讯渠道畅通,以免错过通知。

  收到领取奖励的通知后,举报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可选择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或者护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以便领取奖励:(1)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1份;(2)身份证明材料正反面复印件2份;(3)收取奖励款项的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2份4)匿名举报的,还应提供可证明领取人是举报人本人的证据,供现场查验核实身份。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身份核实无误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可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奖励发放需要走财务流程,届时请大家耐心等待,及时查询收取奖励款项的银行卡,确保收到举报奖励。

  (七)保护措施完善:《办法》为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做了细心安排

  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问题是《办法》编制中尤为关注的重点问题。为充分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消除举报人对于身份信息泄露的恐惧,真正起到提高举报积极性的作用,《办法》中进行了细心的安排。

  一方面,《办法》第二十三条从整个举报奖励流程的细微处着手,设置了六项举报人主体信息保密措施。事无巨细,从举报的接收、核实,到材料档案的存放、借阅和移送,再到工作人员的行为操守,都规定了细致而严格的保密规定,确保不给信息泄密留空子,尽全力为举报人消除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考虑到案件移送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泄密的问题,《办法》中专门做了将案件线索和举报人信息分离,进行双线管理的制度安排。一是规定了移送举报材料时,应当将案件线索与举报人信息分开移送。涉及举报人信息的材料应当在受移送单位确定案件经办人员后,移送给经办人员本人,并由经办人员妥善保存。二是明确了必要时,接收举报的部门可以只移送案件线索,不移送举报人信息,避免举报人身份因案件移送而遭到泄露。通过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尽可能地在不打乱案件管辖规则的前提下,达到保护举报人的目的。

连南瑶族自治县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电话:0763-8665203/0763-866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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