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田芬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田芬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府前二路6号天顺山庄小区C1栋101号房后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简易棚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南住建执强决〔2026〕违建类26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至田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南住建执强决〔2026〕违建类26号)公告送达。
田芬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政务服务中心15楼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执法股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南住建执强决〔2026〕违建类2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名单
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政务服务中心15楼1512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执法股,联系电话:0763-8669080)
附件: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