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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唐龙妹、彭正军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访问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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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唐龙妹、彭正军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府前二路6号天顺山庄小区E7栋107号房后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简易棚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南住建执强决〔2026违建类50。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至唐龙妹、彭正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南住建执强决〔2026违建类50公告送达。

  唐龙妹、彭正军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政务服务中心15楼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执法股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南住建执强决〔2026违建类50,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名单

 

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713


  (联系地址: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政务服务中心15楼1512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执法股,联系电话:0763-8669080


 附件: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唐龙妹、彭正军

经查,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府前二路6号天顺山庄(连南天顺雅居物业小区)内E7107号房后,搭建简易棚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12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住建执罚字[2025]违建类64号),该决定书已于2025122日送达生效,要求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非法建设的简易棚房,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已于2025129日向你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南住建执催字[2025]违建类64号),该催告书已于202512 9 日送达生效,要求你于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复查,你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本行政机关将于2026717日起对你非法建设的简易棚房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请当事人于上述强制拆除日期前自行清理违法建(构)筑物内的物品,逾期未清理的物品‌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财物损毁、灭失等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住建执强决〔2026违建类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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