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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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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标准》制定背景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当今的建筑材料、人员工资等方面在不断变动,我县城市基础配套费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调整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提高部分建筑类型城市基础配套费

  以下为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列举出办理频率最高的几项

  1.私人框架结构建筑按40元/㎡收取

  2.私人砖混结构建筑按32元/㎡收取

  3.工业建筑(厂房、仓储类)按38元/㎡收取

  4.临时建筑(钢结构等)按24元/㎡收取

  5.标准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各种市政工程、企事业大型建筑等)按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 4%计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该《通知》实施具体事项由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股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3-866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