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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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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连南瑶族自治县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空间结构布局,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解决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清府〔2016〕6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现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在《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南府办〔2012〕15号)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对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合理科学的划分。

  二、制定《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意义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连南县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建设,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推进全县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5〕33号)

  四、方案主要内容

  1.明确禁养区相关内容的定义,以及禁养区的相关要求

  明确了对于畜禽、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定义与相关标准。说明了不同区域对畜禽养殖的要求。

  2.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法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已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2)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3)城镇居民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T/J81-2001)》的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4)主要河流水库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为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将河流干流及支流两岸历史最高水位以内或河道两侧以及水库区域500米以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或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划定。

  (5)主要交通干道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将国道、省道、高速道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划为禁养区。

  3.明确了禁养区相关责任与管控要求

  各职能部门上下联动,紧密配合执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禁养区划定结果

  连南瑶族自治县全县禁养区面积总计386.355824平方公里,占全县行政区划面积31.12 %。其中,三江镇禁养区面积共计58.012556平方公里,寨岗镇禁养区面积168.948661平方公里,大麦山镇禁养区面积37.758427平方公里,三排镇禁养区面积29.418238平方公里,大坪镇禁养区面积25.906606平方公里,涡水镇禁养区面积21.957406平方公里,香坪镇禁养区面积44.353930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