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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氢气球、孔明灯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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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氢气球、孔明灯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通告》制定背景

       2019年1月21日,为持续改善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力度,我县印发《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的通知》,将县城部分区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监测结果表明,禁放烟花爆竹对我县空气质量改善起到积极影响。2014-2018年春节期间,我市空气质量均出现不同程度污染。实施禁放烟花爆竹以来,禁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县城烟花爆竹、孔明灯和氢气球禁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城市中长期发展趋势,结合我县城市整体规划和目前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拟定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氢气球、孔明灯的通告》。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

    (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清环〔2019〕194号)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从8个方面对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划定进行阐述和规范:

       第一部分明确禁放区的划定范围,包括:1.连南县城主城区禁燃区域:东起三江镇移民新村,南至民族小学,西至西北山,北至石泉山公园(261线县城段、沿江东路、沿江西路、东风路、民族路、黄埔路、盘王路、朝阳街、大新街、立新街、陈屋巷、曙光路、育才街、东升路、爱民路、瑶山路、顺德大道、团结大道、府前路、金三路、旧323线民小路段等县城主要街道、沿途各物业小区,以及顺德文化广场、石泉山公园、西北山)。2.除上述县城主城区禁燃区域外,所有镇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共文化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部分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氢气球地点。

       第三部分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再予以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

       第四部分明确部门职责。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工作。

       第五部分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部分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第七部分明确处罚方式,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城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部分明确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