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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规定(2022-2025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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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规定2022-2025年》政策解读

(县长:房志荣)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县建成区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升公园、广场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公众休憩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规定(2022-2025年)》(以下简称《规定》)。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从5方面对公园广场管理进行阐述和规范:

一是明确公园广场管理目的和范围,包括县城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二是明确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局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三是明确公园广场管理、保护工作内容。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五是明确本规定实施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