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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寨岗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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寨岗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省委、市委、县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深入推进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落实“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之乱,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办法主要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所称有功人员,是指以亲临举报或者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主动举报发生在寨岗镇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应予奖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奖励范围】举报下列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等相关办案部门破获涉黑涉恶案件或查处“保护伞”发挥作用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四条【不予奖励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检举揭发的;

(三)案件受害人或近亲属举报的;

(四)公安机关等相关办案部门在案件侦查、办理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法犯罪事实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第五条【不予适用的情形】举报信息应具备关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畅通举报渠道】镇扫黑除恶办及成员单位应通过设立举报窗口、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措施,畅通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渠道,按规定及时受理、核查涉黑涉恶犯罪举报。电话举报:110或0763—8471608;来访举报:直接到寨岗镇政府办公大楼一楼综治中心扫黑除恶办或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派出所举报;来信举报:寨岗镇政府办公大楼一楼综治中心扫黑除恶办或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派出所,邮编:513325

第七条【奖励标准】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黑社会性质团伙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3000元-50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恶势力团伙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2000元-3000元。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查处充当“保护伞”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1000元-2000元。

(四)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破获个案或系列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500元-1000元。

第八条【一报一奖制度】同一举报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奖励金额,不予重复奖励。多人共同举报同一对象的,奖励金平均分配。同一举报符合县及县以上奖励标准,被县及县以上奖励的,镇不再奖励。

第九条【首报奖励制度】同一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被不同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时间为序,奖励最早的举报人,顺序以扫黑除恶办或成员单位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条【实名奖励制度】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实行实名制度,对匿名举报人员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经费来源】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寨岗镇财政所安排1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十二条【经费管理】镇扫黑除恶办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公安机关对案件查处后15日内提出奖励申请,经镇扫黑除恶办审核后,报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奖励通知】对批准给予奖励的,由负责办理案件的办案人员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不符合奖励情形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对未能直接联系上的举报人,应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书面通知。奖励通知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奖励金发放】举报奖励金发放可以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和委托书委托他人领取。举报人在通知或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举报人的义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保护】办案单位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凡造成泄密的,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执法监督】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从而获取奖金的;

(三)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寨岗镇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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