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典型案例公示
案例一: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2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以罚款8160元。
2023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两台电动自行车鞍座均为55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示图片不一致;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样,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完成后,备用样品由抽样人员方保存。2023年9月7日,本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电动自行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2023年9月21日,本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9月20日对上述电动自行车样品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检测结论为:本次执法检验共检3项,其中有1项不符合检测依据的要求。不合格项目:尺寸限值。
现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后,对其进行违法更换鞍座及尾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增加了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电维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2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家电维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440元。
2023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家电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两台家用燃气灶具,上述两台燃气灶具未发现有熄火保护装置,未发现有厂家信息。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两台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扣押,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市监强制〔2023〕18号)。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执法抽样,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数量2台,送检测样品2台。
2023年11月8日,本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某家电维修部的家用燃气灶具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2023年12月25日,本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12月5日对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依据为: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检验结论为:本次执法抽检共检4项,其中有3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本次执法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1.熄火保护装置(2);2.燃气导管(3);3.铭牌(4)。
当事人以80元/台的价格购进家用燃气灶具1台,在店内的标价为100元/台,未实际售出,于2023年11月2日被本局扣押并送检;当事人以100元/台的价格购进家用燃气灶具1台,在店内的标价为120元/台,未实际售出,于2023年11月2日被本局扣押并送检。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220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作为家庭厨房的重要设备,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不合格燃气灶的查处,能够保护消费者免受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查处该类型案件,对销售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案例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7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1元并处以罚款2600元。
2023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一台电动自行车鞍座为40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示图片不一致;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样,并填写抽样记录。2023年9月7日,本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电动自行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2023年9月21日,本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9月20日对上述电动自行车样品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检测结论为:本次执法检验共检2项,其中有1项不符合检测依据的要求。不合格项目:尺寸限值。
现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后,对其进行了违法更换鞍座和鞍座的车体底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对消费者而言,确保消费者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的人身安全,同时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标准,提高消费者对国家标准的认知度。对电动自行车行业来说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使企业遵守国家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案例四: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元。
2023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其于2023年9月23日在某商行购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8%vol)两瓶(500元/瓶),回家后认为两瓶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请求本局协助验证白酒真伪、退赔货款及查处被投诉人有关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5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投诉人购买的上述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8%vol)进行辨认并出具《辨认意见书》,辨认结论为: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上述辨认结论表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但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也对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要坚决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发生。对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者,依法打击、惩处。
案例五: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案
2024年7月10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于2024年3月21日对某蔬菜档经营的小米椒进行监督抽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随机抽取小米椒3kg。2024年4月19日,本局收到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于2024年4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批次的小米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被抽检批次的小米椒为当事人以5元/斤的价格购进,共购进6.3斤,总购进金额为31.5元。该批次的小米椒有3kg即6斤以16元/kg的价格卖给抽检人员用于监督抽检,剩余小米椒0.3斤以8元/斤的价格售出给顾客。故本案货值金额合计50.4元,违法所得合计50.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能向本局提供所购进小米椒的供应商经营资质证照、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果菜抽样检验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时不知道所购进的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理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所销售食品的安全,经营者采购农产品时,应当履行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义务,做到合法合规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