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清环连南罚〔2025〕2号)
一、当事人名称:连南瑶族自治县万达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该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采用自由加速法对柴油后驱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2.采用双怠速法对可以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汽油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存在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问题。
三、违法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46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2500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5年3月28日。
六、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