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对我县低收入群体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我县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推动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低收入群体享受用水用气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用水优惠: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每户每月减免水量5立方米,超出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80%优惠价格。
(二)用气优惠: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每户享受5立方米/月的用气免费优惠,超出5立方米/月的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价格。
对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连南供电局供电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减免电费的办理程序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操作规程开展。
三、优惠方式:
优化办理程序,推行“免申即享”模式:由民政部门直接向供水、供气企业推送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名单,企业依名单直接予以减免。
对信息未匹配的个案,由民政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反馈给供水供气企业。针对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居住地址享受优惠政策。对未直接抄表到户的,督促转供单位(如村(居)、物业等)及时等额传导减免金额,切实兜牢民生底线。对于供水供气企业原则上在收费环节直接免收优惠金额,因客观实际原因难以实现的可采取“先收后返”方式。
四、部门职责
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负责制定价格优惠政策,协调各部门做好政策的落地落实,指导供水供气企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每月向供水供气企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象名单,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了解相应的低收入群体是否享受到优惠政策。
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督促供水供气企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县水利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督促供水企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供水供气企业要对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优惠对象实行“免申即享”。采取“先收后返”优惠方式的,应尽量做到当月收当月返,确有困难的至少每半年返还一次优惠金额。“一户一表”用户原则上直接返还至优惠对象水气账户,“合表用户”可由企业主动返还其银行账户。供水供气企业严禁泄露优惠对象个人信息。
(二)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解决工作落实中发生的问题,做好价格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主体为水电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企业。执行期间,国省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南瑶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