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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七章

时间: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访问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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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第六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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