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涡水洪坑山场“9·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连南涡水洪坑山场“9·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18日
连南涡水洪坑山场“9·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涉事挖掘机基本情况
(三)事发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六)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二)善后工作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行业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龙向涛存在选任和监督过失
(二)邓家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三)县林业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个别环节监管不到位
(四)涡水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个别环节监管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单位安全监管责任
(二)压实现场安全监管责任,堵塞管理漏洞
(三)深化安全宣传,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
附件:连南涡水洪坑山场“9·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签名表
连南涡水洪坑山场“9·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日下午,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瑶龙村委洪坑山场发生一起山体泥石掩埋挖掘机驾驶舱,导致1人身亡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93.45485万元(其中死者丧葬费及赔偿款191.45485万元、挖掘机维修费约2万元)。
同日,连南瑶族自治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以县委常委、副县长为组长,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涡水镇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与,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瑶龙村委洪坑山场“9·2”事故是一起因高陡边坡施工时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现场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导致边坡垮塌,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龙向涛,收购瑶龙村大桂一、二组村民林木老板(下称“林场老板”),男,瑶族,56岁,身份证号码:略,户籍地址:略。
2.沈先卯,龙向涛所聘请负责山场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男,汉族,49岁,身份证号码:略,户籍地址:略。
3.房张古六,龙向涛所聘请负责山场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男,瑶族,51岁,身份证号码:略,户籍地址:略。
4.邓家强,挖掘机车主,男,瑶族,42岁,身份证号码:略,户籍地址:略。
5.张发强,挖掘机驾驶员,男,汉族,已婚,身份证号:略,43岁,家庭住址:略。
(二)涉事挖掘机基本情况
涉事挖掘机为邓家强于2025年8月份购买的二手挖掘机,无购买相关保险。事发时挖掘机左侧被泥土及碎石掩盖,驾驶室已完全塌陷。
(三)事发经过
2024年12月18日,涡水镇瑶龙村委大桂一组通过签订协议将涡水镇瑶龙村委大桂一组红坑无良约500亩内的杉木活立木销售给龙向涛。
2024年12月27日,经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瑶龙村委会大桂第一村小组村集体代表房张古六申请,县林业局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4182601241227143(连南瑶族自治县 采字〔2024〕00502号),批准在涡水镇瑶龙村441826002002000100602地块采伐,采伐面积为12.41公顷,采伐期限为: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3月31日。
2025年8月21日,因采伐期限到期,连南瑶族自治县涡水镇瑶龙村委会大桂第一村小组村集体代表房张古六再次申请涡水镇瑶龙村委洪坑山场采伐证,县林业局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4182601250821040(连南瑶族自治县 采字〔2025〕00198号),批准在涡水镇瑶龙村441826002002000100602地块采伐,采伐面积为12.41公顷,采伐期限为:2025年8月21日至2026年3月31日。
2025年9月2日事发当天,龙向涛聘请邓家强的挖掘机拓宽山场道路以供车辆上山拉杉木(无书面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挖掘机车主邓家强以口头方式聘用死者张发强驾驶操作其挖掘机作业(无书面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当天上午约11:30,大桂一组组长房张古六骑摩托车到达事发现场查看现场工作进度。约12:00,房张古六邀请中午已停工的张发强到其家中吃午饭。张发强婉拒,称带了干粮在山上吃。随后房张古六独自离开现场。下午约16:10,房张古六再次返回现场时,发现张发强在挖掘机驾驶舱内被左侧泥石砸中后,走到手机有信号处,拨打电话通知龙向涛。龙向涛接到电话后,拨打电话通知邓家强,并赶往事发现场。邓家强接到龙向涛电话后,拨打了120和119并赶往事发现场。17:09,涡水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涡水镇瑶龙村委洪坑山场发生一起落石砸中挖掘机事件,随即电话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随后,涡水镇党委、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人民医院立即赶往事发地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约18:00,邓家强到达事发现场。20:38,救援人员将张发强救出。20:41,县人民医院宣布张发强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1.窒息;2.多处挫伤。约22:30,张发强遗体被送至连州殡仪馆。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地理位置及场地条件。洪坑山场地处南岭山脉南侧余脉,为中低山地貌,地形起伏较大,总体南高北低,最高高程为黄湖顶1045m,山体植被多为竹林、杉木和其他杂木。为方便林木砍伐运输,当地施工队沿山体削坡扩道,开展便道施工作业,在靠山一侧形成一排高陡人工边坡。便道已开挖总长约850m,走向约328°,便道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距离最近地质灾害低风险区(村庄)约430m,附近无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洪坑山场“9·2”事故塌方位置位于东经 112°11'58.24",北纬24°31'48.84",高程约657m,开挖人工边坡高约5m,无任何支护措施。(见图 1-1,1-2)

图 1-1 地理位置图

图 1-2 事故现场照
2.工程地质条件。事故边坡为岩质挖方边坡,边坡坡向 130°,坡度近似直立,岩性为强~中风化变质杂砂岩夹片岩,岩层倾向与边坡倾向斜交,岩层露头产状为10°∠35°,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无充水,压扭性裂隙,属硬性结构面,调查量得代表性裂隙2组,产状分别为298°∠85°和315°∠30°,总体工程地质条件差。(见图 1-3)

图 1-3 崩塌体影像图
3.气象条件。9月2日当天天气为晴间多云,当天未发生明显降水,初步排除降雨入渗影响边坡稳定性。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挖掘机驾驶员张发强死亡,死者为自由职业者,由挖掘机车主邓家强以口头形式聘请至涡水镇瑶龙村委洪坑山场参与开垦林道的施工,未签署相关劳动合同。
2.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93.45485万元(其中死者丧葬费及赔偿款191.45485万元、挖掘机维修费约2万元)。
(六)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1.连南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林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县林业局依法依规于2024年12月和2025年8月分别核发瑶龙村委范围内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涡水镇林业站与林木采伐申请人房六贵、房张古六逐一签订《采伐林木告知书》,明确告知伐区进行采伐作业的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三是坚持以“事事放心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2025年以来,召开1次专题部署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利用局党组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有关学习4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8次;四是强化监管林地监管工作。2025年1—9月期间多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及利用无人机对林地进行监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完成全部抽查事项,日常巡林167次;五是多举措加强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制定《连南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不定期联合各镇林业站开展普法宣传活动,2025年以来,共开展林业宣传活动7场次,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六是按照林业采伐管理规定,监督该林道施工在已批复的林木采伐设计范围内进行,但无需另行办理林道开设手续。
2.涡水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辖区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以来,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指示批示精神3次,传达学习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2次;由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不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预案,今年以来,镇党委、政府专题研究安全生产9次、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7次并对洪坑地质点开展17次排查检查;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结合涡水镇实际,常态化抓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今年以来排查并整改隐患63个;积极参加事故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镇政府主要领导、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情况核查工作。
3.连南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向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每季度组织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2025“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方案》等文件。截至第三季度,组织排查我县一般隐患659条,整改570条,整改率达到86.5%,排查并录入重大事故隐患83条,同比上年同期录入数量增长388%,其中已整改79条,整改率达95%;三是印发《县政府领导2025年国庆、中秋节前带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县政府领导2025年“五一”节前带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针对重点时段、重要节点,组织各行业部门对地质灾害、林业、工程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事故当天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9月2日,协调成立事故调查组;9月4日上午,组织林业、自然资源、应急、公安、涡水镇等单位召开事故调查工作部署会议;9月6日,组织相关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实地勘察工作;9月19日,协调召开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并起草印发调查工作方案。此后,持续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日17时09分,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涡水镇派出所报告(110报警电话转接涡水镇派出所),称连南县涡水镇瑶龙村委洪坑山场发生一起落石砸中挖掘机,挖掘机驾驶舱被埋的事件。接报警后,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涡水镇党委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人民医院立即派出工作组赶往事发地实施现场抢救工作。当晚20:38,现场救援人员将挖掘机驾驶员张发强救出。20:41,连南县人民医院宣布张发强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1.窒息;2.多处挫伤。
(二)善后工作情况
2025年9月2日晚,连南县涡水镇政府、派出所与连州市连州镇政府、沙子岗村委会组成的工作组在涡水镇政府协助死者张发强弟弟张记华与林场老板、挖掘机车主开展协商,约定由林场老板、挖掘机车主分别支付15000元,合计30000元作为死者的丧葬费用,并说明此丧葬费用不涉及后续责任划分。9月3日,涡水镇党委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维稳方案,负责综治维稳工作,走访涉事当事人龙向涛、邓家强等相关人员,安排专人24小时对涉事林木老板和挖掘机车主布控,确保后续协调期不出现失联等现象。加强与连州市连州镇党委政府联合开展人员安抚、维稳等工作,引导死者家属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诉求、赔偿等后续问题。目前,涉事人员、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据悉,死者家属目前已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总体来看,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能够按照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信息层层上报及响应,及时组织人员投入救援。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单位职能职责迅速开展事故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做好事故现场安全预防措施,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更大损失。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认定,此次事故救援及时、有效,善后处理依法、稳妥。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挖掘机驾驶员张发强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操作不规范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挖掘机驾驶员张发强作业前未对洪坑山场作业区域的山体稳定性进行充分评估,未辨识到开挖山体现状存在形成高陡边坡和卸荷变形的安全风险,未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垮塌征兆,作业距离坡脚较近。作业时,未密切关注作业面动态变化,在山体出现轻微裂隙征兆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上述挖掘机驾驶员的不当操作行为直接导致山体泥石瞬间滑落,挖掘机驾驶舱被埋,是发生此次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引发此次安全生产事故的间接原因。
1.龙向涛存在选任和监督过失。龙向涛未对邓家强是否有能力提供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实就将林场开道项目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邓家强,且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邓家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邓家强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未履行好安全生产保障职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如坡面检查、放坡、设置警示等),未对挖掘机操作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相关保险。
四、行业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龙向涛存在选任和监督过失
龙向涛聘请邓家强负责山场林道开垦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规范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等。本次事故中,龙向涛未对邓家强是否有能力提供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实就将林场开道项目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邓家强,且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二)邓家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邓家强负责山场林道的开垦工程,另又聘请了张发强操作挖掘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对劳务者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本次事故中,邓家强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未履行好安全生产保障职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如坡面检查、放坡、设置警示等),未对挖掘机操作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相关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三)县林业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个别环节监管不到位
县林业局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未对洪坑山场采伐作业进行跟踪检查。涡水镇林业站落实巡林巡护制度不到位,虽有开展巡林巡护,但未能及时发现挖掘机驾驶员不当使用挖掘机作业、山体作业安全隐患等问题。
一是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汇总,跟踪安全风险变化,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对安全风险等级高的重点经营单位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林业局虽有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林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存在检查深度不足的问题,未能将此类高陡边坡工程纳入重点检查范围,未能及时发现该高陡边坡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本次事故中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排险意识不足,未做足安全措施。间接反映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不到位。林业局及下属林业站虽有开展林场防火、防灾、防台风的安全宣传,但未结合现场施工情况针对在林区内作业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林业施工相关安全风险如高陡边坡作业的宣传教育。
(四)涡水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个别环节监管不到位
涡水镇政府未严格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山场作业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洪坑山场挖掘作业的不规范行为。在接到相关采伐许可信息后,落实属地林场作业安全管理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存在明显漏洞,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是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检查,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涡水镇人民政府虽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检查频率、深度不足,未能将此类高陡边坡工程纳入重点检查范围,未能及时发现该高陡边坡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本次事故中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排险意识不足,未做足安全措施。间接反映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不到位。涡水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虽有开展台风期间禁止作业的安全宣传,但未结合现场施工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提醒。
五、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发强,男,群众,挖掘机操作者。存在安全意识不够,排险意识不足,未做足安全措施,对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鉴于张发强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龙向涛,男,群众,林场老板。将林场开道项目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邓家强,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派到现场的监督人员在监督施工过程中未做安全措施提醒及排险,存在选任和监督过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3.邓家强,男,群众,挖掘机老板。负责山场林道开道项目,本次事故中,邓家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保障职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如坡面检查、放坡、设置警示等),未对挖掘机操作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相关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4.沈先卯,男,群众,负责现场管理工作。作为经营单位主管人员。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5.房张古六,男,群众,负责现场管理工作。作为经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县林业局。虽总体履行了行业监管责任,但县林业局对该项目行业监管职责重视不够,存在个别环节行业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县林业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县人民政府对县林业局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对相关股室(站所)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2.涡水镇人民政府。虽总体履行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但存在个别环节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涡水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县人民政府对涡水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涡水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相关股室(站所)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暴露了在安全生产管理、现场监管、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此次项目中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现场监管严重缺失,“失管失控”是事故关键性教训,现场安全条件保障不足,现场安全监督人员作业期间不在场,无人排查隐患,无人预警风险,从制度到现场,安全保障不到位,没有安全合同、没有购买保险、没有安全交底、没有风险辨识、没有现场防护措施、没有应急预案。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与技能双重缺失,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风险作业,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县行业和属地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个别环节监管不到位。安全保障体系是生产的“生命线”。安全生产不能依靠侥幸,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管理制度、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充分的应急准备之上。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县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根本职责使命。各镇各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深刻汲取事故主要教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对危险隐患较高的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如将此类高陡边坡工程列入重点监督检查清单,组织专业人员落实常态化巡查,完善信息登记与档案管理,切实解决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个别环节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每个环节风险可控、隐患可查,坚决杜绝因管理缺位导致事故发生。
(二)压实现场安全监管责任,堵塞管理漏洞。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项目发包核查不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保障不到位、监管不到位、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未购买保险等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岗位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建议建立合格承包方名录与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包工程项目前,必须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营业执照与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具备与所承揽工程相应的机械设备和技术能力、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明、近年来的安全生产业绩和良好记录。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所有发包项目必须签订正式的承发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措施费用,以及事故责任划分。同时,必须签订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强化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坚决打击无证上岗。严格执行作业人员资格准入。明确挖掘机、装载机等虽不属于特种设备,但其操作属于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建议组织操作人员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要压实现场安全监管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明确并落实现场监护职责。要求实施全过程、不间断监管,发包方必须指派具备相应知识和责任心的人员作为现场监督,并对其职责、权限和工作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施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制度。建议每日开工前,由现场监工会同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状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开工。实施作业前风险预评估,针对开路、挖方等存在坍塌、滑坡、滚石风险的作业,必须在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进行专项风险辨识,制定并落实具体的防范措施(如:放坡、支护、设置警戒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等)。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危险区域采取硬质隔离。严禁在边坡、坑洞下方等危险区域休息或放置设备。建议强制推行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严禁使用未购买工伤保险或相应商业保险的施工队伍。将购买保险作为合同签订的必备前置条件。
(三)深化安全宣传,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针对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应加强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一方面各镇各部门应综合运用入户走访、专题讲座、新媒体平台、农村广播等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培训针对性,持续加强对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警示教育,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法治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简明、实用的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所有人员进行演练,确保人人会逃生、会自救、会互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7《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汇总,跟踪安全风险变化,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
9《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确定本行业、领域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适度增加检查频次。
10《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1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化工园区还应当根据产业特点、安全风险实际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
1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检查,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
1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