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正文内容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时间: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南府〔202255

 

连南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2〕70号,详见附件1)

(三)批准时间:202292

(四)批准用途:规划安排作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本批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三江镇联红村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三经济合作社,三江镇联红经济联合社三江镇新和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的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附件2)。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本批次被征收的三江镇联红村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三经济合作社,三江镇联红经济联合社三江镇新和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地类为耕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其中耕地1.01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4公顷未利用地0.0243公顷,合计1.144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4〕35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1.0108

64.0500

参照南府办〔2014〕35号文件,按实际补偿。

其他农用

0.1094

49.3185

未利用地

0.0243

25.6200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三)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即2022年915日至2022年1014日)。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2〕70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2〕70号)

2.连南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图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915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