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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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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通知

南府函〔2023252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各单位:

  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

 

 

  (联系人:邓海帆,联系电话:0763-8666010)

 

 

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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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连南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优先。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和人才、技术、设备资源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县环境应急专家队伍,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局长任召集人县联席会议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县联席会议可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中国电信连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连南分公司、广东电网有限公司清远连南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见附件1

  县联席会议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上级环境应急工作的批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部署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4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5协调、组织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6及时应对媒体的有关咨询;

  (7完成省、市、县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任务。

  2.1.2 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联席会议下设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作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

  县环境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联席会议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各类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具体问题;

  (4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向县政府、县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完成县联席会议交办其他任务。

  2.1.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县环境应急办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建议,在必要时成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等8个具体工作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主要职责见附件2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或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广东省或清远市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省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应的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官的统一指挥。

  2.3 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环境应急专家库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核与辐射、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气象损害索赔、医疗救护、渔业、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县环境应急办召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4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

  2.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3.陆生野生动植物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4.水生野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

  5.工业排污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预防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要加强三江河、寨岗河等重要水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以及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加强对水质监测站、空气监测站的维护,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和研判,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对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县应急管理、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应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自然灾害预警等各类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实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工作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2.2 预警发布

  环境应急办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水体下游或下风向等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县环境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县环境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指挥现场工作组、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加强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当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时,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开展先行处置。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超出厂界范围或超出企业应对能力的情况下,必须提前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及时向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办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正式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连南瑶族自治县相邻行政区域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境外机构人员在县内设立的机构,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县委统战部、县委外办协调,县政府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发生后,县联席会议迅速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市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同时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启动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应急响应程序

 

1 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2.1 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县环境应急办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报告情况。县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 指挥和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相应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2.3 响应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污染处置组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相邻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调查处理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业技术支持。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9市场监管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3 响应终止

  5.3.1 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5.3.2 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指挥机构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4 后期工作

  5.4.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环境应急办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5.4.2 事件调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县联席会议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2县联席会议负责编制一般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3应急事件应急过程评价。由县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专家组织实施。评价基本依据:①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记录;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总结报告;③县联席会议掌握应急情况;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社会影响;⑤公众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①环境事件等级;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处理是否科学合理;⑦发布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⑧成功或失败典型事例;⑨需要得出其他结论等。根据实践经验,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4.3 善后处置

  县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级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6.2 物资保障

  各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监测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

  6.3 通信保障

  各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县环境应急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支援。

  6.6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方案。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宣传

  县宣传部配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在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发放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6.7.2 培训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环境应急监测、检验、处置等专门人才。

  6.7.3 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自身职责的要求,针对典型突发环境事件积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由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6.8 应急能力评价

  建立应急能力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对各环境事件应急机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考核,保障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下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牵头制订,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特殊情况,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府办〔202029)自即日起废止

 

 

  1

 

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公安、县财政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局、县应急管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连南分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连南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在县应急联席会议和应急办的指挥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如下表所示。

 

分工01.jpg

  2

 

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下设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等具体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责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