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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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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

自治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南府〔202411

 

  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51号,详见附件1)。

  (三)批准时间:2024年1月5日。

  (四)批准用途:规划安排作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本批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三江镇东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三江镇东和村第一、二、三、四、五经济合作社,三江镇东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征收土地的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附件2)。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为三江镇东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三江镇东和村第一、二、三、四、五经济合作社,三江镇东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0936公顷、园地0.01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4公顷,合计0.155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和参照《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4〕35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耕地

0.0936

64.0500

参照南府办〔2014〕35号文件,按实际补偿。

园地

0.0108

49.3185

其他农用地

0.0514

49.3185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三)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若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可对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即2024122日至2024220日)。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51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51号)

     2.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影像图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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