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实施(第二批)的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
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实施
(第二批)的公告
南府函〔2024〕4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第二批)的公告》(清府函〔2023〕246号)文件精神,按照“小口进入、分批下放”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决定将第二批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以其名义实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管理、文化市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共86项,具体事项详见《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二批)》(附件)。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各镇人民政府一并实施。执法权限下放前的案件线索及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由原执法部门继续办理完毕,
不得移交各镇人民政府。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各镇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结合第一批下放事项,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使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
五、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二批)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