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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涉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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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

水库工程涉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公告

南府〔202577

 

  为做好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涉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概况

  德建水库工程位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丰河支流盘石水上,距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吉田镇)22公里,属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2014年10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粤发改农经函〔2014〕3810号),2015年7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粤发改农经函[2015]3042号),2015年12月,广东省水利厅出具《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粤水建管〔2015〕97号),批复工程概算总投资31804.68万元。2016年3月正式动工兴建,2021年1月通过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并开始试运行。

  (二)移民安置情况

  德建水库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的征地范围涉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2个行政村,淹没影响土地1801.1亩。自2015年9月开始启动征地移民工作,截至目前,德建水库工程香坪镇塘其儿村移民安置户已经全部签订协议,全部选择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司城安置区集中安置。

  二、人口核定登记

  (一)核定登记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占(用)地、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清府〔2012〕195号)及《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山府办发〔2016〕20号)等文件。

  (二)认定截止时间

  本次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

  (三)核定登记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后期扶持人口:

  (1)在淹没区内有农村户籍、有住房的人口(出具户口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长期居住在淹没区范围内,有农村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出具户口簿、耕林地承包经营权证)。

  (3)上述家庭中新出生的未上户人口,在办理入户手续后(出具户口簿),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4)在淹没区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服刑人员。

  (5)户口不在淹没区,但在淹没区内有住房并在淹没区长期生产生活,且在淹没区外无住房的农业人口(出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占(用)地、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清府〔2012〕195号)发布后至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认截止之日前,凡新增并落户于淹没区村组,且在淹没区有固定房屋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后期扶持人口:

  (1)因婚入赘(出具结婚证)户口迁入淹没区(出具户口簿)且在淹没区常住的人口;离异再婚家庭中(出具结婚证、离婚证或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随父(或母)迁入(出具户口簿)且常住淹没区的未成年子女(至迁入之日未满18周岁),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出具学生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出具残疾证)子女。

  (2)在淹没区户籍内合法出生并办理了户口登记的人口。

  (3)户口迁回淹没区且在淹没区常住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服刑期满释放人员。

  3.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认截止之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认为后期扶持人口:

  (1)户口还在淹没区内,但已外嫁(包括其子女)淹没区外,且在淹没区外生产生活的人口。

  (2)在淹没区村组内有户口,无房屋、无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淹没区外有住房或承包耕地林地的农业人口;在淹没区内有户口、无房屋且长期不在淹没区居住的空挂户。

  (3)结婚但户口未迁入淹没区村组的人口,新出生但未登记入户的人口。

  (4)淹没区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5)在淹没区内无户口、无房屋,租借他人房屋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口。

  (6)杂房和附属设施在淹没区内、住房不在淹没区内的人口。

  (7)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户口应迁未迁的人口。

  (8)符合退伍安置条件且已经安置就业的人。

  4.其它特殊情况,报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登记时间及地点

  2025年10月28日~10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移民携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户籍迁移证明材料到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塘其儿村委会办理。逾期未登记的,责任自负。

  (五)核定登记程序

  人口核定工作组由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塘其儿村委会、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人民政府、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组成,负责填写人口核定登记表和签字确认。

  搬迁安置人口应当登记到户到人,人口核定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所在村委会签章(签字)认可;仅生产安置人口应当以村(社)为单位登记造册。人口核定登记表一式4份,移民户、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塘其儿村委会、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人民政府、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各存1份。

  人口核定工作组负责汇总人口核定初步成果,由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及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人民政府联合在移民所在的村(社)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成果需进行调整的,重新填写人口核定登记表,由移民户户主、村委会和人口核定工作组认可后再汇总上报。

  村委会对后期扶持人口进行登记汇总,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汇总成果由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人民政府、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分别签章认可,逐级汇总报广东省人民政府。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应接受库区、安置区群众和社会监督。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人民政府、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管理人口核定登记中的个人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和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个人信息不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次公告内容及范围仅适用于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涉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本公告公示期为2025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请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益人知悉。请各相关权益人依法积极配合此次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特此公示

 

  监督电话:

  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0763-8661779

  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人民政府:0763-8412011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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