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拟使用林地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及拟使用林地公告
南府〔2026〕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连南瑶族自治县坪冲供水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和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拟使用林地有关情况合并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古坳村第一、五、六、七经济合作社,大坪村第一、二、三、四、十、十二、十八经济合作社,大坪经济联合社,大掌村大掌第六、七、十一、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大掌经济联合社,香坪镇香坪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古坳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72公顷(0.1080亩)。其中,农用地0.0072公顷(0.108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古坳村第一、六、七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89公顷(0.1335亩)。其中,农用地0.0089公顷(0.133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545公顷(3.8175亩)。其中,农用地0.2545公顷(3.817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4.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56公顷(0.0840亩)。其中,农用地0.0056公顷(0.084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5.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坪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768公顷(1.1520亩)。其中,农用地0.0768公顷(1.152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6.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坪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828公顷(1.2420亩)。其中,农用地0.0828公顷(1.242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7.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坪村第十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65公顷(0.2475亩)。其中,农用地0.0164公顷(0.246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
8.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坪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301公顷(0.4515亩)。其中,农用地0.0290公顷(0.435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11公顷(0.0165亩);
9.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778公顷(4.1670亩)。其中,农用地0.2778公顷(4.167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10.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坪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305公顷(0.4575亩)。其中,农用地0.0305公顷(0.457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11.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大掌第六、七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651公顷(0.9765亩)。其中,农用地0.0526公顷(0.789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125公顷(0.1875亩);
12.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大掌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138公顷(6.2070亩)。其中,农用地0.3949公顷(5.923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189公顷(0.2835亩);
13.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2511公顷(3.7665亩)。其中,农用地0.1811公顷(2.716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700公顷(1.0500亩);
14.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香坪村第二、三、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178公顷(1.7670亩)。其中,农用地0.1178公顷(1.767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15.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香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37公顷(0.2055亩)。其中,农用地0.0137公顷(0.205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16.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香坪村第九、十、十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970公顷(4.4550亩)。其中,农用地0.2435公顷(3.652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535公顷(0.8025亩);
17.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香坪村第三至八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328公顷(1.9920亩)。其中,农用地0.1328公顷(1.992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18.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香坪村第五至八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061公顷(1.5915亩)。其中,农用地0.1061公顷(1.59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19.拟征收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香坪村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3942公顷(5.9130亩)。其中,农用地0.2435公顷(3.652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1507公顷(2.2605亩)。
(四)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4万元/公顷。
2.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按《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2026〕2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2.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418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排留用地。
3.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批次按每亩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4万元/亩)的35%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54.228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二、拟使用林地情况
(一)拟使用林地基本情况
根据联合踏勘成果,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使用林地面积2.4658公顷,用途为城乡生活供水,范围位于大坪镇大坪村、大掌村、大古坳村和香坪镇香坪村(具体位置详见附件2)。
(二)拟使用林地权属
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为大坪镇大坪村、大掌村、大古坳村和香坪镇香坪村。
(三)林木采伐
拟使用林地范围内涉及林木采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使用林地审批事项说明
拟使用林地审批属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林地。本次公示期满后,按程序上报使用林地审批申请。
三、异议反馈与听证权利
(一)异议反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林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事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登记等)向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地址: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7楼,联系人:陈剑波,联系电话:0763-8666007);拟使用林地事项(林地面积、地类、权属等)向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反馈(地址: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6楼,联系人:何家友,联系电话:0763-8661576)。
(二)听证权利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镇级政府)。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四、其他事项
(一)公告期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拟使用林地公告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7日止。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香坪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大坪镇联系人:李树彬,联系电话:0763-8677053。
香坪镇联系人:房土安,联系电话:0763-8678853。
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连南瑶族自治县坪冲供水工程用地位置示意图
2.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