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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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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0〕29
 
 
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用工主体的不断改变,为加快我县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清府2008101号、清劳社函2010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按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超出部分不计征。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并逐月征缴。
(二)农民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
(四)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合并征缴。两个险种合并缴费比例为1%。按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24元)为征缴基数,由用人单位逐月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待遇计发按国家、省、市现行的规定执行。生育保险作为医疗保险的一个特殊病种处理。
三、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指各有关单位使用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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