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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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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0〕34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卫生站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促进全县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2010至2011年,用两年时间在全县开展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为组织实施好本项目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改扩建和填平补齐为主要方式,以规范为重点,2010年、2011年分别对无用房(或确定为危房)的农村卫生站完成改、扩建任务,基本解决其基础设施落后、人员素质较差、应急能力较弱等问题,使其综合服务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得到提高,真正成为区域内疫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的坚强堡垒。
二、工作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完善体系、增强功能、依法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立足于疾病控制的长远需求,农村卫生站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土地、房屋和设备资源,反对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原则,达到农村卫生站建设标准,切实提高医疗水平和救治能力。
       三、资金筹措
       (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农村卫生站房屋改、扩建所需资金由县、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筹措解决,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县财政将对符合新建条件的每个农村卫生站给予5万元补助;对符合维修(装修)条件的每个农村卫生站给予2万元补助。
(三)有上级和对口挂扶的行政村,要将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任务列入帮扶项目,争取挂扶单位扶持解决建设资金。
四、工作机构
(一)县政府成立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卫生站建设的领导、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徐位良(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唐 伟(县政协副主席、卫生局局长)
成 员:黄伟峰(县财政局局长)
             曾寿荣(县监察局局长)
                     甘国越(县发改局局长)
                     陈滔源(县建设环保局局长)
黄火兴(县扶贫办主任)
丁卫生(县卫生局副局长)
(二)县卫生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全县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的图纸设计、工程跟进、指导、督促等日常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唐 伟(县政协副主席、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黄火兴(县扶贫办主任)
成 员:李 洪(县财政局副局长)
巫锡钦(县发改局副局长)
丁卫月(县卫生局副局长)
沈利华(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刘志勇(县卫生局计财股股长)
(三)各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卫生院长、村委书记或主任为成员的组织工作机构,并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具体负责本镇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的组织与领导,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各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农村卫生站建设工作,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建设标准
(一)建设风貌
农村卫生站建设为一层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天面,外墙统一银灰色调。横排四间,内墙1.2米以下贴白色墙砖,1.2米以上刮塑涂ICI漆。地面贴防滑瓷砖。大门、窗户安装防盗设施。
(二)房屋建设标准
农村卫生站原则上为独立的建筑,若因用地限制,与村委会办公用房同属一幢建筑时,要保证卫生站用房面积不少于50-70平方米,并不得挪作他用。
1、卫生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必须设置诊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疫苗接种室),四室独立、分开。
2、设置医生值班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
3、设置厨房、卫生间:10平方米。
(三)基本设备: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体重磅、诊桌、诊椅、出诊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药品柜、紫外线灯、有盖方盘、贮物槽、消毒缸、镊子、止血钳、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资料柜、健康教育宣传栏以及开展诊疗科目应具备的其他设备。
(四)药品:有开展基本医疗的常用药品、化学药品和中成药80个品种以上,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3月-5月)。县政府和各镇、村召开全县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动员会,宣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我县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
(二)申报阶段2010年6月-9月
凡拟申请建设标准化农村卫生站的村委会,需落实镇、村级配套资金后,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卫生院同意,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可实施建设。
(三)建设阶段(2010年9月-2011年9月)
各镇、村按审批建设方案和甲级卫生室标准开展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县卫生局派出工作组开展指导改造,确保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如期完成。各镇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9-12 月)
县卫生局、财政局按照标准化农村卫生站建设标准,对完成建设的卫生站进行验收,对达到标准的卫生站补足县级财政补助,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任务,颁发标牌。
七、工作要
(一)充分认识农村卫生站建设的重要性
加快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对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筹规划,强化措施,保证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顺利进行
1、农村卫生站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卫生院举办,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卫生站,杜绝一村多站,避免因重复设置造成资源浪费。
2、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实施主体是属地村委会,县卫生局、镇卫生院给予业务指导。
       3、农村卫生站不论采取哪种举办方式,都要积极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县有关部门和镇卫生院对卫生站的规划布局、业务指导、工作考核、财务管理、人员聘用和培训、药品采购供应等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农村卫生站的服务行为,加强服务质量控制,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奠定基础。
4、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农村卫生站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农村卫生站达不到标准或年度校验不合格,以及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无执业资格人员,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工作量大,时间紧、涉及面广,各乡镇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力戒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将按照标准于今、明两年12月底前进行农村卫生站验收,对达到标准的农村卫生站补足县级财政补助。各乡镇要确保专款专用,对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资金等方式追回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全县农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八、项目实施后期管理
农村卫生站建设完成后,房屋属于村级集体资产(属卫生院的除外),由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用于村级卫生事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处置或变更。由村委会负责今后的修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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