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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承运及违规使用成品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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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0〕35
 
 
印发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承运及违规使用成品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及上级驻连南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承运及违规使用成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经贸局反映。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承运及违规使用成品油实施方案
 
       按照清远市政府办《关于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承运及违规使用成品油的通知》(清府办发电〔2010〕12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县前期打击整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承运及违规使用成品油(下称: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工作成果,结合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涉及地域范围广、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易于反复的特点。县政府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下大力气净化成品油市场。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是指:无合法经营资质生产、储存、销售、承运成品油,或销售、储存、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车用成品油,从中谋取非法经营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①无合法生产资质擅自炼制、调和、生产成品油,或有合法生产资质但生产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质量标准的车用成品油;②无合法经营资质定点销售成品油;③无合法经营资质且使用非法改装车辆承运并流动销售成品油;④有合法经营资质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车辆流动销售成品油;⑤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审核批准,擅自建设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包括无合法经营资质,通过擅自建设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储存成品油既自用又转卖);⑥在连南县境内成品油经营单位销售、储存的成品油,以及企业购买自存用于内部各种车辆、机具的成品油(包括连南县的乡镇公交、道路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的运营车辆、工矿企业内部机动车和作业机械),不符合粤Ⅲ标准(包括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今后规定推广使用更高标准车用成品油);⑦承运、销售、储存、使用走私油。
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行为,严重危及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成品油经营秩序,造成国家财政税收大量流失,对空气质量造成极大污染,严重侵害成品油合法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打击、整治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的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树立“各尽其责,有必打、打必尽”的思想,统一部署,紧密联动,确保打击、整治工作思想不松、力量不减。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工作力度,巩固工作成效,县政府决定成立连南县打击整治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县协调行动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黄党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协调行动办公室下设县协调行动执行组(在县工商局经检股办公),由潘小松同志任组长。县协调行动执行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两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部署、组织和协调县相关职能部门或各镇开展专项或联合打击、整治工作。
2、听取、评价县协调行动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或各镇开展专项或联合打击、整治工作的报告和效果。
(二)县协调行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牵头组织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打击整治工作;负责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实施专项、联合打击、整治工作的情况。 
2、负责布置、指挥县协调行动执行组的工作。
(三)县协调行动执行组主要职责:
1、听从、执行、落实县协调行动办公室布置的专项、联合打击、整治工作。
2、向县协调行动办公室报告每次实施专项、联合打击、整治工作的情况和遇到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3、负责组织收集、整理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的情报和动态,并向县领导小组、县协调行动办公室报告,向县相关职能部门或各镇政府传递。
(四)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分工:
1、主要职责
服从县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听从县协调行动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接受县协调行动执行组指挥,相互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依法办案。
2、工作分工
对无合法生产经营资质擅自炼制、调和、生产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监、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或联合查处。
对无领取经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批准证书》和无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经营成品油的营业执照,以其自身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购油后再向社会用户、社会加油站、社会经营单位非法兜售获取非法利益的;或在连南县境内流通环节的经营者销售、储存不符合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包括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今后规定推广使用更高标准车用成品油的;有合法经营资质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车辆流动销售成品油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对无领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三类一项〕),以及司机无领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利用非法油罐车或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非法承运成品油,获取非法经营成品油或非法承运成品油的利益的,由交通、交警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查处。
对无领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成品油储存用于生产、经营,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安监部门负责查处。
对违反《汽车加油加气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中《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等相关标准规范,擅自建设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的,由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对无证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由经信、工商等部门负责查处。
对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计量器具从事成品油销售交易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对在连南县境内的生产环节,企业购买自存用于内部各种车辆、机具(包括连南县的乡镇公交、道路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运输的企业的运营车辆、工矿企业内部机动车和作业机械)的成品油不符合粤Ⅲ标准,使用后计入其生产成本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对使用不符合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查处。
对涉嫌承运、销售、使用、储存走私油的,由打私办、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分别或联合查处。
对涉嫌经济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打击、整治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政策研究和政策制定,由法制部门牵头办理。
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执法中发现非法经营或违规使用成品油的行为不属于自己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行政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办理,有行政管辖权的职能部门不得推托、拒办。
       宣传管理部门要引导各新闻媒体正面曝光非法经营和使用非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危害性的共识,自觉抵制非法经营和使用非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五)协作配合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中石化广东清远连南分公司的基层经营、管理部门、以及中石油广东清远连南埔南加油站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的协作配合单位。
       主要职责:有义务采集非法经营成品油和使用非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的信息,并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县协调行动办公室、县协调行动执行组或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为打击、整治行动提供所必需的人力、财力、运力、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对查处的违法成品油,各职能部门可交由中石化广东清远连南分公司按国家及其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运输、代储存或收购。
三、日常执法与专项、联合整治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一)日常执法。由各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对非法的生产、储存、销售、承运及违规使用成品油实施监管。每月8日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向县协调行动办公室递交上月的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就行政管辖权范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有何收效,当前还存在什么问题和情况,下一步采取哪些措施,有何建议。县协调行动办公室在每月3日前将全县上月的情况汇总,并以县工商局名义向县领导小组正、副组长递交书面报告。
(二)专项、联合整治。收到或听完县协调行动办公室的报告,每季度初15日内,由县领导小组组长作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是否部署下一步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的决定。
四、建立问责制,确保打击、整治出成效
为确保打击、整治出成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特强调:凡在行政管辖范围内不作为,为非法经营成品油和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充当保护伞,泄露打击、整治行动机密的,将依照县政府责任追究的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连南瑶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经营使用成品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林 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依灵(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唐剑华(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黄党红(县工商局)
              唐忠文(县法制局)
王建斌(县公安局)
郑志刚(县消防大队)
李贤志(县交警大队)
房志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李莫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陈宇辉(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谢锦清(县交通局)
潘卫(县建设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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