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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迎亚运连南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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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0〕42
 
 
印发迎亚运连南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市场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单位:
《迎亚运连南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迎亚运连南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市场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2010年亚运会、残运会、第十三届省运会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卫生,根据粤交执2010390号《关于印发迎亚运全省道路运输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相关规章、《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有规定,加大力度,突出重点,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确保亚运安全、有序、顺畅,为创建“平安亚运 和谐连南”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连南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组   长:邱金水(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邵艳云(县委县政府办副主任)
房志荣(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周小明(县规划市政局局长)
王建斌(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邵泉宾(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蓝伟党(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江玉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龙志伟(县城管大队副大队长)
罗勋锋(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永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市场稳定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及具体事宜。
办公室设于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室,联系电话:8666013,传真电话:8661438。
主   任:邵泉宾(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副主任:蓝伟党(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江玉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龙志伟(县城管大队副大队长)
办公室成员由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大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组成。
三、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以道路旅客运输市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客运站经营秩序、超限超载治理为重点。
(一)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查处客运班车“长线短跑”、“短线长跑”、不按规定上下旅客、转卖旅客等违法行为;查处旅游包车违法从事班车经营、长期异地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出租车异地营运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使用无效证件、无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非法改装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农村客运车辆不按“车进站、人归点”管理办法进行旅客运输;
(四)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继续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治理对象,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至30日)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悬挂标语横幅、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道路运输法规规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2月10日)
1、5月1日至31日,重点查处农村客运车辆不按“车进站、人归点”管理办法进行旅客运输;由交通执法部门、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成6人小组的两支队伍进行巡查,对违规操作的车辆提出警告,必要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工作阶段结束后,由2名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巡查,确保农村客运车辆严格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的管理办法执行车辆管理;
2、6月1日至7月30日,重点查处非法营运车辆:主要针对县中医院路口、瑶山路口、寨岗镇市场路口、大坪镇往返路段、金坑镇往返路段、三排往返路段、涡水镇往返路段等地非法营运车辆。由于当地人民群众的乘车条件和通车不方便的影响,对班线班车不能到达行政村甚至目的地的要求,造成了当地非法营运市场相对繁荣的现象。我们将采取重点出击、跟踪注意受举报的非法营运车辆牌号,在取证齐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非法营运车辆,处以3万元罚款,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进行处理。由交通执法部门、交警部门、城管部门各抽调2-3人组成一个6人方队,分成两组,在整治期间不间断进行跟踪调查;
3、8月1日至12月31日,整治工作的巩固阶段。由交通执法部门、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抽调2—3人组成4人方队,分成3组,进行跟踪巡查。对发现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和上、下客的营运车辆,一律报经营企业停班整顿;对外地出租车长期在本地驻点经营的情况,抄告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对不听规劝拒绝返回原籍的,由车籍地交通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
(三)检查总结阶段(12月11日至31日)
及时对辖区内查处的违法经营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于12月31日前报市交通局道路运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违法案件处理原则
要规范处理违法案件、统一处罚标准。在治理期间暂扣的车辆,属于非法营运的,由交通部门处理;属于违反机动车及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理;具有上述两项行为的,先由公安部门处理后,再移交交通部门处理。对于非法营运的车辆,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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