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正文内容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


 

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报

4.2 信息报送时限、方式和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响应程序

5.3 处置措施

5.4 应急监测

5.5 安全防护

5.6扩大应急

5.7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2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技术支持

7.2 应急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

7.3 通讯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保障

7.6 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专项应急预案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环境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连南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在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各环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依法管理。在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响应、事件报告等工作中,应强调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4)快速反应。建立污染预警及控制的快速反应机制,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控制事态。

5)分级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强调部门、企业间的密切配合。

1.4事件分级

按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影响程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域主要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4.2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污染事件。

1.4.3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纠纷,使事发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主要包括:

1)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企业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表水水质恶化的突发水体污染事件;

3)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4)相邻县的环境污染对本县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5)其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县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分管环保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分管环保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经促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交通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计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组成。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办,具体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承办。

2.2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警机制, 组织制定(修订)本预案;确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等级与预警级别;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部署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主导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等。

县应急办:协助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镇应急指挥部开展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污染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紧急调配机制,组织全县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技术和信息支持。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费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向媒体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的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汛期雨情资料,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与环保部门共同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爆炸和火灾控制等预案,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及搜救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提供事故现场中心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扩散的影响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环保专业组,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1.1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县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风险评估工作。

3.1.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污染源、放射源调查工作。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进行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3.1.3对纳入本县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管理的重点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实施监控,并及时更新主要环境风险源档案数据库。

3.1.4按多点响应、就近救助的原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时及时到位处置。

3.2预警

3.2.1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可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黄色(Ⅲ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橙色(Ⅱ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红色(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2.2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环保专业组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后,及时向事发地的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警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

3.2.3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其他应急保障工作。

4  信息报告

4.1信息接报

4.1.1事发单位、市民报告

4.1.1.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4.1.1.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名称及事件发生原因,环境污染种类、主要污染物质、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4.1.1.3值班领导召集专业组成员初步判断事件的严重性,必要时通知事发地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进行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并协助事件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1.1.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应急专业组成员集中,并从县主要环境污染危险源档案数据库调集事发企业档案,企业应急预案等资料,视情况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1.1.5根据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专业组确定事件级别。

4.1.2环境质量监测部门的报告

4.1.2.1县环境监测站在常规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

4.1.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业组成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组成调查小组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

4.1.2.3经调查确认环境污染事件已发生或有明显的发生趋势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事发地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进行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1.2.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专业组根据反馈的信息报请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事件级别: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4.2信息报送时限、方式和信息发布

4.2.1信息报送时限和方式

4.2.1.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应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办)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1.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事发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2)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和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3)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1.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侨务办上报市级侨务部门处置。

4.2.2信息发布

4.2.2.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宣传、新闻部门搞好信息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5.1.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

2)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1.2响应要求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应急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事发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况召集各应急专业小组到现场开展工作。

2)事发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到现场协同工作。

5.2响应程序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及时向县政府、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现场指挥部重点对如何控制环境污染危险源、划分警戒区域、人员是否需要疏散、应急物资调拨、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部署,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请示、报告工作情况。

5.3处置措施

1)组织有关应急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首先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判断,将现场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和现场维护与警戒;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进行环境应急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6)初步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人员撤离主案,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4应急监测

5.4.1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5.4.2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专业监测人员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发初期,应按照尽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点位。

5.4.3根据监测结果,现场指挥部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组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5安全防护

5.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的安防管理规定。

5.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警界区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6扩大应急

5.6.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应按相关程序启动高级别预案。

5.6.2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5.6.3当事态的发展超出县人民政府现有的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清远市或广东省及国家有关部委提供支援救助的,县人民政府应将情况及时上报。

5.7应急终止

5.7.1应急终止的条件

1)污染事件现场已经得到控制,事件装置已处于安全状态。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7.2宣布应急结束

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请国家或省环保局批准后,下达结束应急工作指令;一般、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结束应急工作指令。

5.7.3应急结束后的其它工作

1)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总结,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总结上报市政府;重大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总结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总结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5)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  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1.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责成责任单位予以落实。

6.1.2应急监测队伍继续监测事件现场和评价环境污染状况,直至基本恢复。必要时,对人群和动植物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6.1.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过程评价

6.1.3.1评价的依据:应急过程记录;各应急单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过程的其它应急信息;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6.1.3.2评价的主要结论包括:事件等级;应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人员的出动是否及时;应急保障物质是否充分、有效;应急单位、人员之间的协作是否高效;应急处置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公众的反映如何;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需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6.2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

6.2.1应急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6.2.2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由县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应急技术支持

7.1.1主要污染物的快速监测

针对本县环境风险源的分布情况及特点,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选定一定数量的污染危害大,能真实反映污染现状的污染因子作为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对象,明确监测方法,装备监测仪器,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制定应急监测方案,以保证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通过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等快速反应行动,尽快将监测数据报县应急指挥部,为应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7.1.2设立警戒区域的技术支持

由应急专家组对本县突发性污染事件可能发生的规模、程度、趋势进行预测、评估;按防护和救援的不同要求,将污染物可能涉及的范围划分为救援区域、防护区域和安全区域,提出各区域监控点位的布局要求,实时调整警戒区域范围,并明确各专业应急人员在各区域、各时段的应急重点。

7.2应急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

7.2.1各责任单位结合其应急职能,提出装备计划,列明所需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经应急专家组审查,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予以配置,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

7.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辖区主要环境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辖区内企业特点,按防护及救援的不同要求,为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抢险单位配备一定的储备物资,并列明应急物资清单;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提供贮存场所及应急物资贮存管理。

7.2.3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根据需要向县财政局申请应急专项资金,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到位。

7.3通讯保障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通讯系统包括事件报警、应急指挥、应急信息发布三部分。

7.3.1事件报警电话为县应急办8662070,县环境监察执法室8666010

7.3.2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及通信车辆组成,公众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上级批准后,由授权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应急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7.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运输车辆的调度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确保应急车辆车况良好。

7.5医疗保障

卫生主管部门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医院,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疗物质,保证在环境污染事件及处置过程中受伤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7.6培训与演练

7.6.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1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7.6.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模拟综合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充分性,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专项应急预案

以下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1)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单位;

2)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3)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4)各镇人民政府。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必要时进行修订、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预案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省市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印发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