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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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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府办函〔2017〕21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工作

协调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绿色”生态特色宜居民族城市,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本机制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县城管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相关副县长任副主任,其中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及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和市民代表等)为成员。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各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县城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其职责是承担县城管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县城管委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方案,报县城管委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引导和协调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三)召集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完成县人民政府、县城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收集城管委会议议题,组织召开县城管委会议。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建立健全县财力支撑体系和投入增长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城市规模扩大、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使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县城管委相关成员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把城市管理工作实绩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城市管理宣传引导、氛围营造及舆论监督工作。

    (三)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考核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对竣工新建项目进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对疑似违法建设的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核实;负责对全县建设规划违法疑似图斑进行核查及核查结果的报送等工作。

    (四)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负责指导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五)县教育局负责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城市意识、卫生意识和文明意识,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六)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负责县城养犬管理;负责县城烟花爆竹的规范管理;负责做好城市管理执法纠纷的出警和治安处罚,及时查处阻碍城市管理执法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七)县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嫁和丧葬祭奠秩序的监督管理。

(八)县市政局负责组织停车场、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负责城市供水(消防)、供电、排水、污水处理(县城部分)、燃气、消防、电信、通讯(各类弱电管线)、有线电视等依附或穿越城市空间的各种管、线、杆等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九)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十)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城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管,严格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做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和落实县城病媒生物防治、除害消杀和“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管理规范和标准。

    (十一)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体、污水处理(全县范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气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物排放监管,依法查处城市噪声污染、饮食业的污水排放和油烟污染事件;做好居民周边建筑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及餐饮等单位产生的噪声控制和管理;依法对县城范围内修车、车辆美容、洗车档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整治;负责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除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外的已征用、且尚未到县住建局办理施工报建的土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二)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已收储外的土地的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划制度;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

    (十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查处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

    (十五)县旅游局负责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重点配合做好各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管理工作。

    (十六)县水利局负责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水务工程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以及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河道、湖泊、堤防整治和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十七)县财政局负责城市管理资金的统筹安排及使用监管。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县城市管理事务负全责。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市管理决策部署,制定本县城市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城市管理任务目标,组织协调本县区域范围内城市管理活动;对本县街道及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奖惩;负责街道边界盲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界定和协调。组织县城内相关执法部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开展规划批后监管管理;查处破坏市政设施行为;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和废弃物排放等污染环境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农贸市场,整治马路市场、室外经营、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县级政府有关城市管理工作部署在本县内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县内县城容貌环境、住宅区内的日常管理,对涉及环境卫生、街巷秩序及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影响县城容貌的各种违章现象进行整治;组织指导各镇、村(居)委会开展工作;负责对老旧街道进行整治改造;开展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村(居)委会配合相关部门对村(居)委内的容貌环境进行监督检查,主动做好宣传发动,引导市民群众自觉参与村(居)委内的容貌环境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委抓好居民区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街巷及楼道内卫生管理;组织居民参与村(居)委管理、进行文明宣传、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负责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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