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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连南瑶族自治县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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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府办函〔2017〕50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连南瑶族自治县政策性生猪养殖

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连南瑶族自治县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农业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

实 施 方 案

为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保障农民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广东省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和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省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39号)及市农业厅 市财政厅《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农〔2016〕129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全县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建立由政府、养殖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生猪养殖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生猪养殖业抵御风险、自救发展的能力,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镇政府加强对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养殖企业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保护养猪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二)自愿参保。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收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养殖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养殖企业自愿投保。

(三)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四)无害化处理联动。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理赔联动机制,实现保险查勘理赔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无缝衔接,发挥保险经济杠杆作用。

三、实施内容

(一)试点范围。全县所有生猪养殖企业(场、户)。

(二)承办机构。根据清远市农业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农〔2016〕129号)文件精神,选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我县2016年至2017年度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承办机构。

(三)试点时间。2016-2017年,共2年。

(四)参保条件。

1.养殖场所位置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2.生猪饲养管理正常,按强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

3.生猪体重为10公斤以上;

参保的养殖企业(场、户)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五)保险期限及观察期。

1.保险期限:生猪每批次的保险期为5个月(自繁自养农户按年出栏量投保,购买猪苗养殖户按批次投保),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观察期:被保险生猪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被保险生猪在观察期内发生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满续保的生猪,免除观察期。

(六)保险责任。养殖保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的风险。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生猪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死亡生猪进行扑杀处理等行为的,政府补偿标准不及保险赔付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政府补偿标准超过保险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赔付。

(七)保险金额。养殖保险金额:生猪500元/头。各镇可在此基础上提高保险金额,所需费用自行解决。各镇也可以在竞争性谈判中选择保费不变提高保险金额的公司进行承保。

(八)保险费率。养殖保险费率:4%。

(九)保费。养殖保险保费:生猪 20元/头。

(十)保费承担比例。中央财政安排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40%,即8元/头;养殖企业(场、户)负担25%,即5元/头;省级财政补贴20%,即4元/头;其余15%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即3元/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7.5%、即1.5元/头,县级财政补贴7.5%、即1.5元/头。

(十一)保险赔付。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死猪,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死亡数量&times;每头赔付金额。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死亡数量&times;(每头赔付标准-政府扑杀补贴每头金额)。

死猪每头赔付金额

重 量

(公斤)

10~20(不含)

20~40(不含)

40~60(不含)

60~80(不含)

80(含)以上

赔付

金额

80元

100元

150元

250元

500元

四、实施办法

(一)承保流程。

1.村“三农”保险协保员、镇协保机构、县生猪养殖协会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协保工作。

2.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并打印保险单,发至各村参保养殖企业(场、户),或委托协保机构发放。参保明细清单在各镇和村(居)委会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

(二)查勘定损。

1.养殖企业(场、户)生猪死亡,应在24小时以内拨打保险经办机构的热线电话报案。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自行处理的,由养殖企业(场、户)、保险公司、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受委托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共同确认;送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由养殖企业(场、户)、保险公司和无害化处理场共同确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死猪无害化处理负有监督职责。保险公司建立抽查机制,不定时抽查死猪无害化处理凭证单据与实际生猪死亡一致情况。

2.遇重大事故(由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定义),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核实的,则由保险经办机构、县以上农牧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协保机构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查勘定损。

3.赔偿处理。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5天后,如无异议,由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养殖企业(场、户)账户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县财政承担的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按季度或半年拨付。由市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生猪养殖保险承保情况,经县科技农业(畜牧兽医)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级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在县科技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沟通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各镇政府对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具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功能的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中心或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工程中心)。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县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审核承保数量,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县保监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三)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各镇、各有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企业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体系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四)加强经费保障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各镇可根据实际安排工作保障经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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