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正文内容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南府办2017〕12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精准扶贫的惠民政策和做好我县全面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我县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6〕72号)的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2017年学生资助工作会议暨全面推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培训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服务理念,从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高度,认真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项工作。既要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贷到款,又要促进贷款学生毕业后按时履约,诚信还贷,切实降低还贷逾期率,扎实做好我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构建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助学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有关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坚持“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践行中央有关扶贫攻坚“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相关精神,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和一定的资金保障,确保我县每一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为贫困而失学。

三、组织保障

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连南县支行为成员单位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四、政策宣传

    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使助学贷款政策家喻户晓。利用高考前后的时间点,通过电视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宣传栏、教育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平台全方位宣传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让广大学生和家长都能了解、熟知这项惠民贷款政策;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大对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培养学生按时还款的意识;防堵骗贷行为,将贷款申请与诚信教育、催还贷款工作紧密结合。

五、运行机制

(一)启动时间

从2017年起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管理模式与机制

我县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采用县教育局统管的方式,暂采用兼职人员服务管理的模式承担受理、贷后管理等职能。成立县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由县教育局分管助学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挂靠在县教育局招生成教股,由股室安排人员兼职管理。

(三)具体做法:利用现有的办公场所,进一步完善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确保兼职人员的办公条件满足助学贷款受理工作的需要。在条件允许前提下,逐步解决办理机构和办理场所设置及人员编制等基础条件问题,届时用于集中时段内的集中办理,方便和满足考入省内外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前来办理业务的需求。

(四)工作要求:

1.按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6〕72号)的文件精神,承担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贷款申请受理、贷款合同签订、贷后监管和逾期贷款催收。

2.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的文件精神,落实本地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市(县)级合作协议》中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低于风险补偿金时,本地财政部门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生源地贷款违约损失部分的50%责任,每年足额解决分担资金。

3.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在原有工作模式基础上,切实用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项经费,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财政的支持,继续完善条件建设和工作机制,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基础条件保障到位。

4.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等成员单位要按国家和省有关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文件精神,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