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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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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2017〕29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就依法批准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17年8月7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426号文批复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已经规划安排作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三江镇联红村第一、第十一经济合作社、联红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五、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1.三江镇联红村第一经济合作社0.9270公顷,为农用地0.9270公顷(其中园地0.9270公顷)。

2.三江镇联红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0.6327公顷,为农用地0.3333公顷(其中林地0.3333公顷),未利用地0.2994公顷。

3.三江镇联红经济联合社1.4918公顷,为农用地1.4918公顷(其中园地1.4918公顷)。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0515公顷,其中农用地2.7521公顷(园地2.4188公顷、林地0.3333公顷),未利用地0.2994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如下: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园地

2.4188

44.00

根据南府办201435号文件,按实际补偿。

林地

0.3333

20.70

未利用地

0.2994

17.60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项目用地征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土地权属人到当地镇人民政府登记。

特此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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